對核心要素的利用 有哪些規定? 讓更多富有歷史底蘊、文化內涵的產業業態在島上發展 《辦法》對核心要素的利用有了更加嚴格的規定。最重要的就是,必須遵守不改變文化遺產核心要素原狀的原則。 就國有產權的文化遺產核心要素而言,除了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都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報批。作為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業主方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展經營活動應簽訂協議,并報文物主管部門審批,合作協議不得超過5年。 針對非國有產權的文化遺產核心要素,不論用作其他何種用途,以及涉及轉讓、抵押、合作、出租、出借的,業主方事先都必須向鼓浪嶼文保機構備案。任何用途都應符合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規范,堅持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鼓浪嶼管委會相關負責人強調,保護核心要素不代表不能利用,只有利用起來,才能讓這些文化遺產“活”起來?!掇k法》之所以更加嚴格,也是為了促進鼓浪嶼產業業態進一步提升,讓更多富有歷史底蘊、文化內涵的產業業態在島上發展。 修繕核心要素 應如何獎補? 《辦法》獎補標準較之前相關法律、法規的獎補標準更高 《辦法》規定,業主方委托鼓浪嶼文物保護機構統一進行修繕的,具備相應條件后,修繕經費由鼓浪嶼文物保護機構承擔。 業主方若打算自行修繕,則按財政審核機構出具的工程審核決算價向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后,由鼓浪嶼文物保護機構根據保護級別給予獎勵,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最高可給予不高于工程審核決算價80%、50%和30%的獎勵。 《辦法》的獎補標準較《廈門市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獎補標準更高。鼓浪嶼管委會相關負責人解釋,這將使業主方更加重視核心要素的保護和修繕工作。 《辦法》還規定,非國有產權的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經政府部門投資修繕、布展及管理的,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應與業主方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明確權利讓渡等有關事宜。業主方若轉讓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產權,需償還政府部門前期投入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修繕及布展資金,并報鼓浪嶼文保機構及相應文物行政部門審批。同等條件下,政府部門有優先購買權。 |
相關閱讀:
- [ 06-09]自閉癥女子在鼓浪嶼走失 警方全力搜索尋回
- [ 05-21]“龐均的藝術”鷺島開展 替母親拜會大海和鼓浪嶼
- [ 05-15]廈門故宮鼓浪嶼外國文物館明起對公眾開放
- [ 05-15]清代中外物質文化交流學術研討會在廈鼓浪嶼召開
- [ 06-06]思明區文物守護志愿者認領鼓浪嶼上的文物 定期檢查文物情況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