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斑馬線上撞行人 駕駛人負全責 今年6月12日10時許,江某駕駛轎車沿廈禾路由東往西行駛,撞到沿斑馬線過街的行人劉某,劉某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經查,江某駕車行至斑馬線未停車禮讓,對事故負全責。 今年2月8日11時許,在集美區杏北路,劉某駕駛無牌摩托車,與正在通過斑馬線的行人蘇某發生碰撞,造成蘇某受傷。事發后,劉某接到多次通知,卻一直未到位接受調查。經查,劉某駕車行經斑馬線,遇行人橫過道路,未減速避讓,對事故負全責。 去年5月24日18時51分,林某駕駛小車沿廈禾路由東往西行至角濱路口時,與沿斑馬線橫過道路的行人林某瑩、林某鈺發生相撞,造成林某瑩、林某鈺受傷及車輛損壞。林某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遇行人正在通過斑馬線,未停車讓行,其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的發生中起根本作用,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規定】 斑馬線不禮讓行人 記3分罰3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第八項規定:行經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處以三百元罰款。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139號令)關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的規定: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一次記3分。 也就是說,機動車斑馬線不按規定禮讓行人,會被罰款300元,記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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