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竣工的高林居住區保障房。 海西晨報訊(記者 郭欽轉 朱加良)2006年以來,廈門已配售經濟適用住房3700多套、保障性商品房6000多套、按照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的人才住房1500多套。近日,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經市政府同意,市建設部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對銷售型保障性住房在上市轉讓、繼承、離婚、擁有其它住房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做適當的調整或者予以明確規定。 交房滿5年有產權證可轉讓 根據《說明》,分配銷售的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約定交房之日起滿5年且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從2017年7月1日起可申請上市轉讓,上市交易指導價按申請上市轉讓時的上市交易指導價執行。 按照原來的政策,保障性住房辦理不動產登記滿5年方可上市轉讓。此次調整的用意是為了滿足有條件的居民盡快通過購買商品房等途徑改善居住條件的愿望。 另外,《說明》還強調,已購保障性住房上市轉讓后(含滿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導價交由政府回購),該申請家庭不得再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杜絕通過保障性住房進行炒房的可能。 保障房可繼承但性質不變 對保障性住房的繼承和離婚問題,《說明》明確規定,保障性住房可以依法繼承,但繼承后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其中,繼承人不屬于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的,不受“申請家庭已取得社會保障性住房后又擁有其它住房的,應當主動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并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規定的限制。 另外,保障性住房權屬人離婚的,保障性住房可以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者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書依法處置,但處置后保障性住房性質同樣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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