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住房公積金六項新政 1.非廈門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為封存狀態的,職工可申請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后兩年內不得以同樣理由再次申請提取。 2.非廈門市戶籍職工將外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市,轉入時間未滿一年的,轉入資金不得以非本市戶籍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理由申請提取。 3.廈門市戶籍職工因工作調動到外地、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為封存狀態的,職工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 4.對在受理環節發現提交虛假材料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統稱“管理中心”)應當沒收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將其信息列入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單,且自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申請。 5.對已造成騙提騙貸事實的,管理中心應當責成當事人在限期內全額退款,將其列入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單,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職工所在單位。對限期內足額退款的,自足額退款之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申請;對限期內未足額退款的,自足額退款之日起八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申請。 6.對單位和個人涉嫌偽造公章、證件、合同、發票等材料造成職工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報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理。上述違法行為經有權機關確定后,管理中心應及時上報福建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和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征信業務服務平臺予以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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