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管廊規劃的規定要求 新區建設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該同步建設管廊 《管理辦法》第二章前半部分主要對管廊規劃工作的責任主體、原則、布局等進行規定,覆蓋了全市管廊適建區域,展現管廊全面推進的力度,尤其是強調新區建設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該同步建設管廊,以及結合廈門當前的地下軌道交通建設,統籌建設管廊。同時強調“管廊專項規劃是管廊建設的依據”、“道路、隧道以及地下管線不符合管廊專項規劃的,除經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市人民政府批準外,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準予其建設” 。 關于資金和建設安排 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管廊建設資金的統籌 管廊作為重要民生項目,建設工期長、資金投入大、影響范圍廣,《管理辦法》中強化政府的主導作用,由市、區人民政府為主負責管廊建設、運營和維護,在立法中體現強化政策和資金的扶持力度,保障管廊建設管理資金來源和足夠的預算安排。因此,《管理辦法》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管廊建設資金的統籌,在年度預算和建設計劃中合理安排管廊項目”。 為保障管廊建設規劃、計劃實施的規定,《管理辦法》根據國務院指導意見的精神以及有關管線單位關于與各自單位年度建設計劃相銜接的要求,提出“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編制管廊建設五年項目滾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征求管線單位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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