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沒收違法經營財物,并按照占用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處以罰款: (一)占用城鎮地區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二)擅自占用城鎮地區道路、廣場、海灘等公共場所的; (三)經批準臨時使用城鎮地區道路、廣場、海灘等公共場所,但破壞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的; (四)城鎮地區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的。 第四十七條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未按照規定做好相應的安全措施,或者未及時清除犬只糞便的,依照《廈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規定從重處罰。 第四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在思明區、湖里區或者其他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有燃放煙花爆竹等禁止性行為的,依照《廈門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行人有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行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協助維持交通秩序后,免予處罰。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個人有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受到罰款處罰的,可以申請參加并按要求完成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以折抵全部、部分罰款。參加社會服務應當由違法行為人本人完成,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恢復執行原罰款決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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