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屬于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該行為最高罰款額度的兩倍處罰;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告知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社區,并依法納入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一)一年內被依照本規定行政處罰五次以上且情節嚴重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侵害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 違法行為人謾罵、威脅、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勸阻人,或者妨礙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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