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實行社會文明促進工作責任區制度。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個人對其工作或者營業場所內的不文明行為,從事物業服務、保安服務的企業對其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 第十二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轄區內有關責任人簽訂“門前三包”管理承諾書,應當納入社會文明促進工作的內容,明確相應的獎懲措施,對管理承諾書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所在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列入相關監管體系。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責任人按照管理承諾書的要求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招募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等,對社會文明進行宣導;對不聽勸阻的違法不文明行為,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章 社會文明倡導 第十四條 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提供便利。 符合相關標準條件的機場、車站、碼頭、醫療機構、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公共場所應當依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并保持開放。新建公共廁所女廁位與男廁位的比例不應小于三比二,在人流集中的場所該比例不應小于二比一;對現有公共廁所進行改造時,應當按照上述比例增加女廁位。在二級及以上的醫院、商業區、重要的公共設施及交通樞紐,按照相關標準為老、幼及行動不便者設置第三衛生間。 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園林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提供飲用茶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在制定文明公約、業主公約、行業服務規范、團體章程、鄉規民約時納入社會文明的內容。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將社會文明規范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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