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普法機構應當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指導,推進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結合,把社會文明納入法治教育,促進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 第十八條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社會文明的內容納入學生德育教育、行為規范,弘揚良好校訓校風,引導學生養成良好行為習慣,提升道德素質和文明素養。 第十九條交通運輸、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機場、車站、碼頭、景區等公共場所,采取多種方式宣傳、倡導文明出行、文明旅游。 第二十條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制定道德模范幫扶和禮遇辦法,采取措施幫助其維護合法權益,解決實際困難,提供相應禮遇。 第二十一條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完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被授予“見義勇為模范”、“見義勇為英雄”榮譽稱號的,享受同級勞動模范待遇;因見義勇為傷殘、犧牲的,享受相應生活補助和撫恤待遇。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在能力范圍內予以援助和保護。醫療機構對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無條件及時組織救治,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并適當減免醫療費用。 第二十二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履行社會責任,開展扶貧濟困、助殘救孤、救災捐贈等慈善活動。鼓勵單位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個人開展慈善活動表現突出,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困難的,慈善組織在開展慈善活動時依照規定優先給予幫助。 第二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支持和發展各類志愿服務組織,加強專業能力建設,拓寬志愿服務領域。 有關單位應當為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有困難時可以依照規定優先獲得志愿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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