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自行車等運營企業應當落實對車輛停放管理的責任,采取綜合措施,有效規范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的車輛。對亂停放問題嚴重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依照規定限制其投放。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條個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拋棄有害垃圾、廚余垃圾或者其他污穢物質、口香糖殘渣等難以清理的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當場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以一百元罰款。 個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拋棄紙屑、煙蒂、食品容器、物品包裝袋等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當場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個人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吸煙區域,吸煙或者攜帶正在燃燒的煙草制品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可以拒絕為其提供相關服務且不予退還已經支付的相關費用;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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