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 蔡櫻柳)今后,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將被處以最高五萬元罰款,個人最高也將面臨一千元罰款;而未分類投放的,個人最高將被罰款五百元。 昨日上午,市生活垃圾分類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委宣傳部組織相關部門領導召開新聞通報會,向媒體介紹貫徹執行《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依法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具體措施。 《辦法》于8月25日由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9月10日起實施。 《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若有違反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辦法》對分類投放做出具體規定,違反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辦法》規定,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所在場所的性質進行確定。 管理責任人若未履行管理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罰款。 違法收集、運輸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罰款。 未按規定分類處理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罰款。S7908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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