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案例 購房者遭限購開發商有權解約嗎? 買房之后,限購政策出臺,購房者意外遭限購,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嗎?此前,海滄法院還受理過一起這樣的購房糾紛,購房者林先生為此和開發商鬧上法庭。 2013年2月25日,林先生向開發商認購了一套位于海滄區的房產,并支付預售定金5萬元。數天后,雙方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林先生向開發商購買上述房產,建筑面積115.58平方米,房款共計157萬多元。 但是,林先生購房之后,限購政策出臺了。于是,開發商就以林先生系限購對象,而且逾期支付房款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開發商起訴說,根據限購政策,林先生屬于限購對象,雙方之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同時,林先生也未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購房款,所以開發商享有單方解除權。因此,開發商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 最終,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法官說法 合同無法履行原告有權解除 法官說,本案當中,購房者林先生的戶籍所在地不在廈門,且未能提交其購房之前2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的相關證據。依照現行的限購政策,被告林先生并不具備在廈購房的資格,亦必然無法通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履行而獲得訟爭房產的物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因此,原告主張解除其與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限購“4問” 1問:買房后被限購,定金能退嗎?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房屋買受人在合同簽訂后由于限購政策而無法辦理過戶的,屬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買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返還所支付的購房款和定金。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一般應予支持。而且,這種情形不屬于違約解除,賣房人應當將定金或購房款返還。 2問:買方隱瞞“被限購”,賣方能否索賠? 林敏輝:對于在住房限購政策實施后,一方隱瞞或者虛構相關事實,導致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住房限購政策而無法實際繼續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解除或者撤銷合同,并要求對方當事人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3問:限購后解約,還要付中介費? 林敏輝:首先要積極地和賣方溝通協商,最好能夠通過和平協商的方式解除合同。如果不能達成協商,買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另外,因房地產調控政策出臺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的,中介公司不能以居間行為已經完成為由要求支付中介費。但是,買受人應支付中介公司為居間活動花費的“合理費用”。 4問:限購限貸風險,如何防范? 林敏輝:首先,在考慮購房初期要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比如先了解其他地區的購房政策等相關信息。其次,訂立合同時,在合同內預先約定好相關條款,如因政策變動導致無法完成購房,合同自動解除之類的內容。還有,也可以預先約定首付款為房屋總價款的百分比,例如若是因相關政策的出臺導致首付比例的提高,合同自動解除。有類似這樣的條款,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防止因限購限貸政策原因導致的糾紛,減少雙方可能因政策帶來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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