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經營處罰增加 占用城鎮地區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擅自占用城鎮地區道路、廣場、海灘等公共場所……根據《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規定,有以上情形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經營財物,并按照占用面積每平方米500元處以罰款。 針對占道經營,從“拍賣扣押品抵繳罰款”上升到“沒收”并處罰款;罰款從原來每平方米10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500元罰款等。 不文明遛狗處罰加大 《規定》加大了不文明遛狗的處罰力度,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未按照規定做好相應的安全措施,或者未及時清除犬只糞便將被從重處罰。如“未佩束犬鏈或未由成年人牽領、看管的”原本情節輕微的被處1000元以下罰款,今后將提高為處以1000元至2000元罰款或吊銷養犬登記證、對犬只予以沒收;“未即時清除犬只污物”可罰款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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