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規定 《廈門經濟特區促進社會文明若干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避讓行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處一百元罰款; (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處二百元罰款; (三)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先行,處三百元罰款; (四)行經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處以三百元罰款。 交警解讀 多年以來,“機動車斑馬線不禮讓行人”等不按規定避讓行人的違法行為一直備受廈門交警關注,長期不懈的嚴管重治讓這一類不文明行為越來越少。不過,仍有小部分駕駛人漠視法律,未按規定避讓行人。《規定》的出臺進一步重申的這一違法行為的危害及遵紀守法的重要性,將促使“斑馬線前禮讓行人”的文明新風更加深入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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