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解讀 《規定》加大了行人違規過街的處罰力度。如《規定》第1-3條,從原來的罰款10元增至50元,第6條從原來的罰款100元增至200元。 此外,違規過街等違法行為存在查糾、處罰難度大等問題。處罰過程中需要核實當事人真實情況,需當時人配合出示身份證件時,部分違法市民可能為逃避處罰而拒不出示。而根據《規定》要求,那些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人,會被納入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告知其所在單位或社區。《人民警察法》等相關也規定,拒不出示者將被帶回公安機關核實身份。這些規定都將使行人違規過街的懲處更具可操作性,對違法行為人的威懾力也有所增大。 租賃自行車違停也要罰 違法危害 機動車、非機動車、租賃自行車未按規定違規停車,會影響城市形象,破壞城市道路交通環境;若在行駛中突然停車,極易導致追尾、碰撞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自己與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若在停車位上不按位停放,會增加停車壓力,造成公共資源浪費。此外,違停還會增加交通堵點,危害道路通暢與秩序。 處罰規定 《廈門經濟特區促進社會文明若干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停放機動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等規定從重處罰。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非機動車未在規定地點停放,或者在未設停放地點的區域停放,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租賃自行車等運營企業應當落實對車輛停放管理的責任,采取綜合措施,有效規范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的車輛。對亂停放問題嚴重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依照規定限制其投放。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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