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占用城市道路須經審批,不可任性。 廈門晚報訊(記者 謝雨真圖/陳立新)從本月開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不能再任性了,否則將會被處罰。記者從市市政園林局了解到,《關于加強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下文簡稱《規定》)已出臺,12月1日起施行,涵蓋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管理工作的適用范圍、審批事項、管線保護、路面修復和其他監管工作等內容。從多個方面對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審批、監管工作進行細化,加強管控。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需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規定》中的“城市道路”是指供城市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含涵洞、高架道路)、隧道(含地下通道)及其附屬設施。 按照《規定》,不管是挖掘還是占用城市道路,均需經道路權屬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市市政園林局是本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市政園林局(建設局)按道路權屬范圍負責各自管轄的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的審批管理工作。 地下管線發生爆裂、泄漏等故障或突發事故,地下管線產權單位需緊急挖掘城市道路進行搶修及探查事故原因的,搶修單位可先行挖掘城市道路搶修,同時應當立即向道路路權責任單位報告,道路路權責任單位逐級上報相關的管理部門。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時起的正常工作日24小時內,按規定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補辦緊急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許可手續。 涉及挖掘(占用)城市主次干道車行道或者中斷人行道通行的,需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對于挖破長度超過100米的項目,建設單位宜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以減少對市容及交通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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