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2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廈法宣/文陶小莫/漫畫)如果子女沒有跟隨母親姓,入贅女婿就要少分征地補償款?近日,廈門中院針對一起這樣的征地補償款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為不論孩子跟誰姓,都應同等發放補償款。 幾年前,外來男子小胡與廈門本地人王女士登記結婚。結婚當年,小胡就將戶口遷入王女士所在的廈門市某村民小組。隨后,小胡一直在該村居住、生活,并生下孩子。 雖然,小胡是入贅女婿,但夫妻二人商量后還是決定讓孩子隨父姓。兩年前,該村民小組部分土地被征用。當時,村民小組制定了一個分配方案,就是女招婿入贅的情況下,入贅人員的子女未與本戶同姓的,少發放補償款10000元:與本戶同姓的,發放54000元;不同姓的,僅發放44000元。 對此,小胡很不服。近日,他為此將村民小組告上了法庭。 小胡起訴認為,村民小組之前發放征地補償款時,原來也都有向小胡發放,這說明,村民小組以前對于小胡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未提出異議。但是,這次村民小組制定的新增人口認定和分配額度方案明顯違法。因此,他請求法院判令村民小組支付征地補償款54000元。 經審理,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小胡的訴求。一審認為,小胡因夫妻投靠將戶籍遷入該村民小組,并在其處居住、生活,當然成為該小組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小組應將相應的土地被征收所取得的征地補償款(新增人員土地補償款)發放給小胡。村民小組未向小胡發放相應的征地補償款,有悖公平,侵害了小胡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 一審宣判后,該村民小組不服,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近日,廈門中院經審理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法官說法 該方案違背《婚姻法》規定 本案中,小胡多年前就落戶該村民小組,并長期居住在該小組,形成了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已成為該小組集體經濟組成成員。村民小組制定的《新增人員認定及分配額度方案》中所載明的“女招婿入贅的情況下,入贅人員的子女與本戶同姓的,入贅人員可分配54000元新增人口款;未與本戶同姓的,發放44000元”。該條款帶有宗族姓氏歧視,與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相違背,侵犯了小胡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因此,應以其他村民相同發放標準將54000元發放給小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