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如果是雙方簽約在先,法院查封在后,那么在購房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該傾向于優先保護“善意的購房者”的利益。 當然,優先保護購房者利益有兩個前提,一是購房者必須是“善意”的,不能是配合債務人惡意串通轉移資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這需要法院審查。 另一個前提是,已經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又實際入住的。根據最高院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
相關閱讀:
- [ 12-26]廈大教授打造農餐對接平臺 讓“菜園子”直通“菜盤子”
- [ 12-25]人文集美激發創作靈感 華大教授的詩意生活
- [ 12-10]廈大兩教授入選世界級刊物選出的“2016年20大轉化研究者”
- [ 12-07]飛鷹義務救援隊走進曾營小學 教授應急救護知識
- [ 12-01]廈28名教授入選“閩江學者獎勵計劃” 其中16名為特聘教授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