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制定《關于進一步加強辦公類建設項目管理若干意見》 辦公類建設項目不得改建住宅 海西晨報訊(記者曾昊然)辦公用途的房產經過改造,搖身一變成為“住宅”,這種行為被明確禁止;開發企業違規開發建設、虛假宣傳、購房資格造假的,須承擔因此引發的相關法律責任…… 記者昨日獲悉,為進一步規范廈門辦公類建設項目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2017年12月30日,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廈門市國土房產局、市規劃委、市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行政執法局等5個部門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辦公類建設項目管理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重申和進一步規范辦公類建設項目規劃、建設、銷售、使用行為。 辦公用房不可擅自改造 《意見》里要求,不得將辦公用途項目設計、建設或裝修為帶有居住功能的用房。開發企業及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建筑功能,不得擅自加層、插層等改變建筑內部結構。另外,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在銷售過程中,應如實宣傳展示,不得以諸如“公寓”“×房×廳”等推介商品住宅的專屬用語或設置住宅樣板房進行宣傳。 開發企業必須明確告知購房人項目土地用途、規劃建筑功能、轉讓限制條件、項目不利因素等信息,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一并簽署告知、承諾書,如有限制性條款的,還應明確載明有關限制性條款。 在房屋銷售方面,《意見》也進行了規范。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用途規范其銷售行為。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只能銷售給企業或特定對象的,必須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條款進行銷售。 控制最小分割單元設置 《意見》還規定,新申請工程規劃許可或申請單元分割的辦公用途建設項目,應嚴格控制最小分割單元的設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土地出讓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層高不得超過4.2米;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設計,不得設置廚房等居住空間,衛生間、茶水間或飲水供應點必須集中設置。 辦公類建設項目(含SOHO辦公項目)不享受本市戶口準入政策,項目不配套幼兒園、學校、醫療機構等服務設施;用電、用水等價格按照商業價格收取,不得接入燃氣。 企業違法將進黑名單 《意見》中也對企業違法行為進行了規范。開發企業存在違規開發建設、虛假宣傳、購房資格造假等行為的,由開發企業承擔因此引發的相關法律責任。對積極主動開展整改并消除影響的企業,有關部門可視情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拒不整改或無法消除影響的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按規定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列入黑名單、公開曝光等信用懲戒措施;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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