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2月2日廈門訊(本網記者 鄒玒 通訊員 蘇大鵬)記者今天從廈門市旅發委了解到,廈門旅游行政處罰十大典型案例發布。此次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基本涵蓋了目前旅游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違法亂象,尤其對頂風作案組織不合理低價游,嚴重侵害游客合法權益以及較大金額處罰的旅行社作出點名通報,有力打擊了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也警示了全市旅行社企業要合法經營、規范經營。 去年廈門旅游質監執法機關按照國家、省市旅游市場監管工作部署,針對旅游市場秩序存在的突出問題,扎實開展了“春季行動”“暑期整頓”“秋冬會戰”等一系列旅游市場專項整治,嚴厲打擊旅游違法違規行為。共立案查處50起,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46份,共計罰款金額達101萬元。 案例1 行俠游旅行社組織不合理低價游, 并通過安排購物獲取不正當利益 在旅游市場“秋冬會戰”督查行動中,執法人員根據案件線索對廈門行俠游旅行社涉嫌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接待孟某一行在廈門旅游的相關情況展開調查。 經查明,行俠游旅行社接待孟某一行共向組團社山東淄博H旅游有限公司收取地接團費每人260元,共計12480元,但經核算,該團地接成本共計為16508元,實際產生虧損4028元。 為彌補損失,行俠游旅行社安排孟某所在的團隊到武夷山等地的購物店購物,獲取購物店給予的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同時通過安排龍泉寶劍、閩南神韻等行程獲取額外收入,最終獲利1132元。 行俠游旅行社已違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廈門市旅發委依據《旅游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對行俠游旅行社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32元,責令停業整頓30天,并處罰款二十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林某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四百元,并處罰款一萬元并暫扣導游證30天的行政處罰。 案例2 天乘旅行社組織不合理低價游 并通過安排購物獲取不正當利益 執法人員根據案件線索對廈門天乘旅行社涉嫌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接待天津游客W女士一行的相關情況展開調查。 經查明,天乘旅行社給組團社的地接報價為4480元,但經核算,該團地接成本為13477元,實際產生虧損8997元。為彌補損失,天乘旅行社收取了需另行付費的自費項目費用398元/人,并安排W女士所在團隊進入自貿區的3家購物店,獲取這3家購物店給予的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最終虧損1189元。 天乘旅行社有限公司同樣違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廈門市旅發委依據《旅游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對天乘旅行社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王某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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