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旅行社未征得游客同意委托他社履行合同義務 2017年2月,某媒體兩名記者通過“攜程旅游網”報名,參加廈門B旅行社組織的“云水謠一日游”遭遇旅游服務質量問題。 經查明,B旅行社作為攜程旅游網的供應商承接了暗訪記者所報名的團隊。B旅行社在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擅自委托漳州市Y旅行社有限公司具體接待該團隊,由Y旅行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云水謠一日游”包價旅游合同,違反了《旅游法》第一百條的相關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二)拒絕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 廈門市旅發委依據《旅游法》第一百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法對B旅行社作出罰款三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作出罰款二千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 導游人員擅自增加旅游購物項目 2017年2月,某媒體記者通過在線旅游平臺報名參加“廈門+鼓浪嶼4日3晚跟團游”,在游玩鼓浪嶼行程中被增加了旅游購物項目。 經查明,暗訪記者參加的是C旅行社組織的純玩團,該社導游邱某未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游覽,在游玩鼓浪嶼行程即將結束前擅自帶領游客進入新四海購物店活動,邱某擅自增加了旅游購物項目,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廈門市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對邱某作出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三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5 旅行社非法轉讓業務經營許可證 在全市旅游市場秩序整治“春季行動”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J旅行社未能按要求提供團隊檔案。經查詢福建省旅游團隊服務監管平臺,發現J旅行社4月份有生成團隊電子派團單的數據。該旅行社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經查明,J旅行社擅自將門票簽單、電子派團單售賣給其他旅行社和個人,并同意以J旅行社的名義操作團隊。該行為屬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違反了《旅游法》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廈門市旅發委依據《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對J旅行社作出停業整頓30天,沒收違法所得四百七十元,并處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鄭某作出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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