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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發布2017年旅游行政處罰十大案例

2018-02-02 23:58:58?來源: 東南網  責任編輯: 謝添實   我來說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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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2月2日廈門訊(本網記者 鄒玒 通訊員 蘇大鵬)記者今天從廈門市旅發委了解到,廈門旅游行政處罰十大典型案例發布。此次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基本涵蓋了目前旅游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違法亂象,尤其對頂風作案組織不合理低價游,嚴重侵害游客合法權益以及較大金額處罰的旅行社作出點名通報,有力打擊了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也警示了全市旅行社企業要合法經營、規范經營。

去年廈門旅游質監執法機關按照國家、省市旅游市場監管工作部署,針對旅游市場秩序存在的突出問題,扎實開展了“春季行動”“暑期整頓”“秋冬會戰”等一系列旅游市場專項整治,嚴厲打擊旅游違法違規行為。共立案查處50起,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46份,共計罰款金額達101萬元。

案例1

行俠游旅行社組織不合理低價游,

并通過安排購物獲取不正當利益

在旅游市場“秋冬會戰”督查行動中,執法人員根據案件線索對廈門行俠游旅行社涉嫌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接待孟某一行在廈門旅游的相關情況展開調查。

經查明,行俠游旅行社接待孟某一行共向組團社山東淄博H旅游有限公司收取地接團費每人260元,共計12480元,但經核算,該團地接成本共計為16508元,實際產生虧損4028元。

為彌補損失,行俠游旅行社安排孟某所在的團隊到武夷山等地的購物店購物,獲取購物店給予的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同時通過安排龍泉寶劍、閩南神韻等行程獲取額外收入,最終獲利1132元。

行俠游旅行社已違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廈門市旅發委依據《旅游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對行俠游旅行社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32元,責令停業整頓30天,并處罰款二十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林某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四百元,并處罰款一萬元并暫扣導游證30天的行政處罰。

案例2

天乘旅行社組織不合理低價游

并通過安排購物獲取不正當利益

執法人員根據案件線索對廈門天乘旅行社涉嫌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接待天津游客W女士一行的相關情況展開調查。

經查明,天乘旅行社給組團社的地接報價為4480元,但經核算,該團地接成本為13477元,實際產生虧損8997元。為彌補損失,天乘旅行社收取了需另行付費的自費項目費用398元/人,并安排W女士所在團隊進入自貿區的3家購物店,獲取這3家購物店給予的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最終虧損1189元。

天乘旅行社有限公司同樣違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廈門市旅發委依據《旅游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對天乘旅行社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王某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

旅行社未征得游客同意委托他社履行合同義務

2017年2月,某媒體兩名記者通過“攜程旅游網”報名,參加廈門B旅行社組織的“云水謠一日游”遭遇旅游服務質量問題。

經查明,B旅行社作為攜程旅游網的供應商承接了暗訪記者所報名的團隊。B旅行社在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擅自委托漳州市Y旅行社有限公司具體接待該團隊,由Y旅行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云水謠一日游”包價旅游合同,違反了《旅游法》第一百條的相關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二)拒絕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

廈門市旅發委依據《旅游法》第一百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法對B旅行社作出罰款三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作出罰款二千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

導游人員擅自增加旅游購物項目

2017年2月,某媒體記者通過在線旅游平臺報名參加“廈門+鼓浪嶼4日3晚跟團游”,在游玩鼓浪嶼行程中被增加了旅游購物項目。

經查明,暗訪記者參加的是C旅行社組織的純玩團,該社導游邱某未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游覽,在游玩鼓浪嶼行程即將結束前擅自帶領游客進入新四海購物店活動,邱某擅自增加了旅游購物項目,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廈門市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對邱某作出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三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5

旅行社非法轉讓業務經營許可證

在全市旅游市場秩序整治“春季行動”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J旅行社未能按要求提供團隊檔案。經查詢福建省旅游團隊服務監管平臺,發現J旅行社4月份有生成團隊電子派團單的數據。該旅行社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經查明,J旅行社擅自將門票簽單、電子派團單售賣給其他旅行社和個人,并同意以J旅行社的名義操作團隊。該行為屬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違反了《旅游法》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廈門市旅發委依據《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對J旅行社作出停業整頓30天,沒收違法所得四百七十元,并處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鄭某作出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

旅行社未取得經營許可操作赴臺游業務

在旅游市場秩序整治“春季行動”過程中,執法人員在X旅行社查獲一份“花好月圓”臺灣八日游行程單。X旅行社未取得經營許可操作赴臺游業務。

經查明,“花好月圓”臺灣八日游行程單系福建S旅行社系統平臺產品宣傳單。S旅行社接受游客李某、王某報名并與二人簽訂赴臺游合同后,將二人轉交給與其有業務合作關系的X旅行社,并由X旅行社將此二人再次轉交給龍巖Z旅行社,由Z旅行社具體組織李某、王某某“花好月圓”臺灣八日游行程。

S旅行社向X旅行社支付了團費,X旅行社向龍巖Z旅行社也相應支付了團費。X旅行社從中獲利212元。由于X旅行社不屬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組織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業務旅行社,因此,X旅行社操作李某、王某某赴臺游業務行為違反了《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廈門市旅發委依據《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對廈門X旅行社作出停業整頓30天,沒收違法所得二百一十二元,并處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林某作出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

旅行社未經協商一致指定購物場所

在旅游市場秩序整治“春季行動”過程中,執法人員根據全國旅游投訴熱線12301提供的舉報線索,對G旅行社組織泰國六日游的相關情況進行檢查。調查發現,2017年1月,張某等5人參加G旅行社組織的泰國六日游,旅行社在行程安排過程中,未與游客協商,且未簽訂補充協議,擅自安排購物活動。行程結束后,張某向12301平臺進行投訴。

經查明,G旅行社在組織、接待旅游者時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指定了具體購物場所,違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廈門市旅發委依據《旅游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對G旅行社作出責令整改,并處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朱某作出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8

旅行社違反《實施細則》額外收取費用

在旅游市場秩序整治“春季行動”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廈門K旅行社與游客黃某、林某生、林某林等人簽訂的泰新馬10日游合同中載明了“老人附加費”300元/人的內容。

經查明,K旅行社在未提供與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服務或者旅游者主動要求的情況下在合同中載明收取了“老人附加費”300元/人的內容。該行為屬對同一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項,違反了《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之相關規定: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同一旅游團隊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項:(一)旅游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齡或者職業上的差異。但旅行社提供了與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務,或者旅游者主動要求的除外。

廈門市旅發委依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之規定,依法對K旅行社作出責令整改,并處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9

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合同未載明規定事項

在全市旅游市場秩序整治“秋冬會戰”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Y旅游公司存在合同簽訂不規范等違規行為。

經查明,Y旅游公司與萬某、陳某等多名游客簽訂的廈門一日游合同中未載明“旅行社經營地址、聯系電話”“咨詢服務電話”“導游姓名”“出發時間”“出發地點”“簽約地點”“游覽項目的具體時間”“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名稱”等《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事項,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一)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二)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四)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五)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 。

廈門市旅發委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對Y旅游公司作出責令整改,并處罰款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10

旅游“接待點”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

2017年8月6日,游客孫某在新浪微博上發帖稱在廈門旅游期間遭遇旅游服務質量問題。執法人員發現,接待孫某的所謂“鼓浪嶼接待點”并未取得旅行社經營資質。

經查明,孫某一行6人被網約車司機帶去位于集美孫厝的“鼓浪嶼接待點”報名參加廈門二日游,孫某等人向該“接待點”支付了2196元旅游費用。該“接待點”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該接待點負責人李某組織孫某等參加二日游的行為已違反了《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廈門市旅發委依法對李某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一萬元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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