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通訊員漁言林燁/文陶小莫/漫畫)市民謝先生把一間自建房出租給通信運營商建基站,不料合同到期后房內設備搬走了,建在家門口的鐵塔卻沒法拆除。為此,謝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拆除鐵塔并賠償。 近日,海滄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租賃糾紛。 據悉,此前海滄法院已審理多起涉及通信基站的糾紛,都發生在居民和通信運營商之間,引發糾紛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居民擔心健康安全問題;二是涉及基站建設的土地、用房問題;三是經濟利益問題,如占地補償等。租約到期,鐵塔留在原處 數年前,家住海滄的謝先生將一間15平方米的自建房租給了一家通信運營商。當時,雙方簽訂了一份《通信基站站址租賃合同》,約定謝先生將該自建房出租給通信運營商,作為基站用房,同時在樓旁的場地安放鐵塔,租賃費用為每年14400元,租期為3年,到2016年7月為止。 不過,通信運營商建設基站時,將基站用房設在謝先生家的紅線圖內,卻把鐵塔安放在紅線圖之外。這也給后來糾紛埋下了隱患。 租期過后,雙方未再續約,屋里的設備搬走了,但是,屋外的鐵塔并沒有拆除。 謝先生認為,鐵塔的存在給自家造成了安全隱患。為此,他起訴要求通信運營商拆除鐵塔,并要求對方按照每年3萬元的標準賠償。紅線之外,所以無法拆除? 法院調查發現,這一基站于2015年底因為政策調整,移交給了一家通信設施服務公司,因此又依法追加通信設施服務公司為被告。 在法庭上,被告通信運營商表示,謝先生并非鐵塔所在地塊的權利人,因此沒有權利要求拆除并索賠。另外,相關設施已經移交了,鐵塔已經不歸他們所有了。 而被告通信設施服務公司則答辯說,合同到期時,他們曾派出施工隊準備移除鐵塔,卻發現謝先生已在鐵塔周圍建起了房子,鐵塔被房屋層層包圍,受場地限制,他們只能夠拆除地上的部分,拆除地下部分所需的大型設備無法進場施工。因雙方僵持不下,所以鐵塔一直無法拆除。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求 近日,海滄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謝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謝先生以租賃合同到期被告未拆除鐵塔為由起訴,首先他應證明他對該地塊享有相應的權屬。但是,本案鐵塔所在地塊在謝先生宅基地土地使用權紅線圖范圍以外,謝先生對鐵塔所屬地塊并不享有法定的使用權。 因此,謝先生要求拆除鐵塔的訴求沒有依據,所以也無法主張占用地塊的租金賠償。法官說法建設基站,如何避免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用電信設施,但是應當事先通知建筑物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該建筑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 法官提醒說,通信企業應嚴格依法建設基站。首先,在建設基站時應避免設置在產權關系復雜的物業上,簽訂租賃合同之前必須進行資質審查。其次,基站用地租賃合同的約定應當更加明確更加細致,通信企業須明確告知租賃的用途為設置基站以及出租人需要配合的事項。另外,合同到期后如何處理后續事宜也應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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