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 三類人群申請流程不同人才租賃房由單位集體申請 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三類人群:具有本市戶籍的家庭年收入為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優惠政策且在廈無住房的各類引進人才;在廈穩定就業的其他無住房職工,優先保障從事城市公共服務領域、特殊艱苦崗位和本市重點發展產業的在廈無住房職工。 按照規定,三類人群申請流程不同,其中本市戶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按批次向運營企業申請公租房。租賃給各類引進人才、在廈穩定就業的其他人員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所在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含產業園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單位)集體申請。 單位集體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交申請材料并經審核后,運營企業應當在審核截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租金】 租金比市場優惠兩成 租期最長不超過三年 公共租賃住房市場租金標準每兩年評估測算一次,實行租金優惠制度,租金一般為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的80%,租期最長不超過三年,符合條件的到期可申請續租。具體項目的租金優惠標準由運營企業在批次租賃方案中明確并公布。 租賃期間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返還租金優惠款:(一)轉租、轉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五)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六)未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經運營企業書面發函催繳后仍拒不繳納的;(七)未按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八)違反租賃合同約定,違規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其他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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