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妥善保管證據 便于日后維權 主審法官表示,該院已經審理了多起類似的案件,建議消費者在享受健身服務的同時,也要注意簽訂相應的書面合同,轉賬時要注意支付的對象,妥善保管合同、轉賬憑證等證據,也便于日后的維權。 【相關案例】 物品托運受損 當事人索賠3萬元 無法提供發票 法院判賠1.8萬元 去年4月,吳小姐將自己的一個小葉紫檀神臺、一臺三星液晶電視、一尊佛像等物品委托物流公司運送到蓮前東路洪文五里。根據物流公司《托運單》后面的“物流服務條款”,吳小姐為此支付了運費共705元,其中含保價費180元。 據托運單記載,保價聲明價值為3萬元。結果,吳小姐在接收時發現物品有毀損。她當場提出異議,工作人員對物品進行拍照,但雙方未一一核對每件物品的毀損程度。根據所拍的照片,小葉紫檀神臺的玻璃、木條破損;液晶電視屏幕破損;但無法看清佛像是否毀損。 事后,吳小姐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賠3萬元,并附購買物品的兩張《收款收據》。兩張單據均有一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蓋章,其中一張單據記載小葉紫檀神臺、佛像的價格分別為1.9萬元、6000元;另一張單據記載液晶電視價格為5000元。 物流公司對液晶電視價格5000元無異議,但對小葉紫檀神臺、佛像的價格提出異議,表示無法理賠。 思明區法院認為,物流公司未將托運物品安全完整送達目的地,造成部分物品破損,屬違約行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于托運物品的實際價值,吳小姐未能提供合法發票證明原始價值,其提供的《收款收據》物流公司并不認可,且物品經過使用也可能產生價值變動,因此,物品托運時的實際價值難以確定。由于雙方當事人同意放棄鑒定,由法院對物品價值及損失比例酌情確定。最終,思明區法院判決:物流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吳小姐支付損失賠償1.8萬元,駁回吳小姐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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