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允許擅自從事汽車租賃經營,將未取得租賃許可的車租給平臺用戶 “摩范”、“GOFAN”、“潮人租車”等企業在廈將面臨處罰 廈門日報訊(記者徐景明通訊員黃媛媛)多家在廈共享汽車企業,未經允許擅自從事汽車租賃經營活動,并將未取得租賃許可的車輛出租給平臺用戶。日前,市交通執法支隊現場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相關責任企業將面臨不同程度的處罰。 近一段時間,“共享”模式的時租車在廈門悄然盛行。為進一步規范廈門市內共享汽車運營管理,市交通執法支隊在島內某商業圈地面停車場開展執法。在現場,執法人員看到,“摩范”、“GOFAN”、“潮人租車”停放點現場停放了多輛分時租賃汽車;經查詢,“摩范”尚未取得《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而現場的車輛也均未取得《租賃汽車證》;“GOFAN”、“潮人租車”部分車輛未取得單車的《租賃汽車證》。 隨后,執法人員通知相關公司負責人到場配合調查,并將涉嫌非法租賃的汽車登記保存待進一步調查。 根據《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規定的相關材料。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作出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并向相應車輛配發《租賃汽車證》。由于現場查處的部分車輛未取得《租賃汽車證》,將面臨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除了上述違法行為,相關企業也未嚴格落實身份查驗制度,只需相關證件便可將車輛開走,無證者可以輕易借用他人的證件租下共享汽車,使道路運輸安全存在極大的隱患。”執法人員介紹。在下一步工作中,交通執法支隊將加大對共享汽車的監管力度,對不合規的共享汽車企業嚴查到底,消除道路安全隱患,有效維護廈門良好的道路運輸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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