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
兩年接警315件
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市婦聯受理家庭暴力案256件,占信訪總數的13%;市公安局110接處警中心接報家庭糾紛警情5109件,涉及家暴的治安案件315件,其中做出治安管理處罰的135件,調解達成協議不予處罰的180件;市、區法院受理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17件,裁發人身安全保護令14件;市、區檢察院辦理涉及家暴案件21件;救助管理站成立的反家暴庇護中心共庇護20人次。
施暴者有“三高”
施暴者群體呈現“三高”特點:農村家庭發生比例高,約占家暴事件的60%;流動人口家庭發生家暴比例高;施暴者受教育程度不高,工作生活壓力較大以及有不良嗜好的比例高。
廈門日報訊(記者詹文)多數父母都糾結過這問題:熊孩子要不要打?有家長贊同“虎爸虎媽”式教育,認為“棍棒底下出孝子”“一天不打,上房揭瓦”;有家長認為不能打,對孩子身心都不利。這樣的爭論,一直沒停止過。但現在,可以明確告訴大家,沒什么好爭論的,打孩子,不是你的家事,那是家庭暴力,違法的。
昨日,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反家暴“一法一決定”執行情況視察,“一法”指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兩年前剛實施。盡管目前我市防家暴工作成效明顯,家暴案件數量放到全國來說都屬于比較少的,但視察組的態度依然很嚴肅:全市各級各部門必須通力合作,確保法律有效落地,預防并減少家庭暴力。
關注
孩子也是家暴主要受害方
說到家暴,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丈夫打妻子。我市目前接到的暴力案件,妻子的確是家暴的主要受害者,反家暴法實施這兩年,婦聯接待的256件家暴案中,丈夫對妻子施暴的240件,占93.75%。島外有個區,涉及家暴的54起警情中,有49起丈夫是施暴人。
不過,有一個現象令人深思。最近,市人大內司委集中開展我市反家暴工作情況調研,進行了問卷調查,有2242人參與,分成人版和未成年人版。在成人版問卷中,六成人認為家暴受害方主要是妻子,27%認為是未成年子女;但在未成年人版中,只有18.6%的人認為家暴受害方主要是母親,而88.1%的人認為是未成年子女。也就是說,在大人的世界里,覺得女人主要是受害者,但在孩子的世界里,卻覺得孩子是主要受害方。
視察組成員紛紛表示,家暴中要更加關注未成年人這個群體。一位市人大代表坦言,自己以前也打過孩子,就因為很多父母覺得打罵孩子天經地義,這個問題就更需要重視。
問題
反家暴法知曉率較低
這個行為屬不屬于家暴?發生家暴了,該去哪,該找誰?在市人大內司委的問卷中,76%的人幾乎不知道反家暴法。受家暴無家可歸時,希望接受庇護的占72%,但其中不知道如何尋求庇護的占80.9%。至于未成年人,對反家暴法的知曉率就更低了。
許多家長自己也不知道,但有些家長,聽說要搞這樣的問卷調查,感到很緊張:熊孩子本來就難管,動不動就搬出未成年人保護法來,再讓他們知道不能打,那還怎么教育孩子?視察組及專家都不認同這類家長的說法:教育孩子不是靠暴力。而對于如此低的知曉率,視察組建議,要加大宣傳,讓孩子們懂得怎樣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特點
未成年人更怕家長冷暴力
市人大內司委調研發現,流動人口家庭對未成年人施暴較多。目前的家暴行為,主要是毆打等身體侵害行為。島外有個區,這兩年的54起家暴警情中,51起是毆打傷害。不過,以精神傷害為主的冷暴力,也逐漸多了起來,而未成年人更懼怕冷暴力。在未成年人版的問卷中,43%的人認同漠視疏遠就是暴力,成人版則只有兩成認同。有個孩子說,因為做錯事,父母偶爾責罰打罵,心里并不難受,但家長漠視疏遠會讓他更害怕,沒有安全感。
如果被家暴了,希望獲得怎樣的幫助?成年人中,希望獲得法律維權和心理輔導的分別占97%和92%;未成年人中,63.7%希望施暴家長能糾正施暴行為,別再打了,別再對自己疏離冷淡了。調查組建議,要加強對施暴家庭的心理輔導,不僅對受暴孩子,對施暴者也要進行心理干預,“很多施暴父母小時候也有被打的經歷,導致‘一代打一代’”。
建議
盡快落實合作干預機制
家暴行為很隱蔽,許多家庭在“吵架-暴力-和好”中循環,再加上愛面子、不懂法,許多受暴者不愿被人知道。有關人士說,家暴案件被發現、進入訴訟程序的只是冰山一角,即便是被查處的家暴案件,多數被害人在案發前已有長期遭受暴力的經歷,忍到不能忍了才站出來。受家暴的未成年子女,就更處于弱勢地位,家長是其最信任的人和生活上的依靠,寧可持續被傷害也不敢、不能去向外人求助。
不僅發現難,還有許多干預機制有待完善。有位母親,沒結婚便生下孩子,她經常家暴甚至虐待這個孩子。有關部門想要撤銷母親的監護權,讓孩子能夠健康成長,但最終因為實踐案例少、“奪權”條件界定不夠明晰,“奪權”后妥善安置難度大、社會觀念認知程度不一等原因,導致撤銷監權護制度的實際落實舉步維艱。
“反家暴是個系統工程,往往涉及報警、求助、就醫、傷情鑒定、庇護、人身安全保護、法律援助等各方面。”一位市人大代表建議,要盡快落實多機構合作干預的工作機制,完善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