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在丹廈房產交易,都被其旗下一公司“催債”
買房的都是兩個投資客,操作手法都很相似
東南網3月3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黃敏江 朱黃陳巧思)他們是學校教師、企業主、財務人員、機械師。
但在去年底,他們委托丹廈房產中介賣房后,不僅遲遲未拿到全款,還紛紛背上了巨額債務。“我們正是出于對大中介公司的信任,一切都聽他們安排,誰料到反而跳進了一個大坑!”4位賣房者滿腹心酸。
賣家只收到買家3萬,反欠80萬
韓先生在同安禹洲大學城有一套毛坯房,面積122.98平方米。
去年9月初,為了置換,韓先生決定把禹洲大學城的房子先掛中介出售,便委托給了丹廈房產禹洲大學城店。“第一次賣房,我想規避風險,所以選擇丹廈。”韓先生說。
11月7日,丹廈業務員林余炎和張佛杰帶著兩名投資客林某、邱某,與韓先生夫婦商談交易。當晚,雙方約定以282萬元的價格成交。當時林某說,他們手頭有很多套房子,已不符合購房資格,房子要過戶給朋友陳某福。
雙方簽訂了合同,投資客向韓先生支付了3萬元定金,并約定過戶當天要付第一筆80萬元購房款。
不過,兩名投資客說他們最近資金周轉不靈,需要墊付80萬很困難。丹廈房產業務員建議,80萬購房款可以由丹廈房產旗下子公司——“一房金融”先墊付,丹廈會配合。兩名投資客信誓旦旦地說,很快會有一筆100萬的資金回籠,會及時付給“一房金融”。
11月8日,丹廈業務員張佛杰開車把韓先生夫婦送到“一房金融”的對接點。起初,“一房金融”的工作人員拿出一堆聲明讓韓先生夫婦簽。“就是獨家委托、未出租聲明等一些無關痛癢的文件。”韓先生回憶,當時“一房金融”的工作人員表示,接下來辦的手續很多,時間很趕還要排隊,“他們拿出一疊空白的合同,讓我們在上面簽字按手印,根本來不及細看內容,我們就照辦了。當時我們還覺得丹廈很節約時間,充分為客戶著想。”
韓先生夫婦在市政服務中心辦理了公證委托,其中一份是委托給“一房金融”的于某,“也就是說,他們(丹廈和‘一房金融’)擁有處置房子的權利,11月9日我就收到了于某用個人賬戶轉來的80萬。”
按照程序,韓先生以為接下來就能高枕無憂地收199萬尾款了。
“但到了12月15日,‘一房金融’的工作人員卻告訴我,投資客極其不配合還款,先謊稱沒錢交稅,待支開‘一房金融’的工作人員和律師后,迅速補繳稅款,拿走新產權證取件單。”韓先生回憶。
壞消息接踵而至。沒過幾天,韓先生又收到思明區法院的傳票——“一房金融”找韓先生催討那80萬元。
4位賣房者都遭遇“被欠巨款”
282萬元的房子被過戶,業主只收到買家3萬元定金,結果欠了房產中介旗下“一房金融”的巨額債務。韓先生很氣憤,多次向丹廈房產討說法。
多次維權后,韓先生發現至少還有其他三位市民,在委托丹廈房產和“一房金融”辦理賣房程序中,遭遇了和他類似的情況:陳女士的房子售價302萬,收到5萬定金,反欠了“一房金融”80萬;陳先生的房子售價288萬,收到92萬,反欠“一房金融”200萬;郭先生的房子售價265萬,反欠“一房金融”150萬……
“這只是我找到人的,還有沒有其他人被套住,我尚未掌握信息。”韓先生透露。
4位原本素不相識的業主碰面,拼湊信息后發現,買他們房子的都是投資客林某和邱某:從2017年10月24日到11月20日,短短一個月內,4個業主的房子都過戶到了投資客指定的人員名下。
“從房產中介的反饋來看,這兩個人屢屢合作炒房,操作手法非常相似。”業主們總結。
事發至今4個月,4位業主多次來到位于長青路的丹廈公司總部,要求解決此事。“我們是委托丹廈賣房子的,不是找他們旗下公司借錢的。有資金需求我們自會找銀行,憑什么讓我們丟了房子,又莫名其妙背債?”4位業主認為,由于“一房金融”公司空白合同的漏洞,被他們鉆了空子。
導報記者致電投資客邱某,他坦率地表示:“這其中有三套房子的實際購買者是我,別一套是林某,我有能力解決這個事情。業主們是針對‘一房金融’的,并不是我。”
回應
丹廈房產行政副總裁:“我們對此負一定責任”
昨日上午,導報記者跟隨業主們到丹廈總部了解情況。
丹廈房產運營副總裁陳偉城對業主表示:“不要再談事情經過了,現在再談這些有什么意義。交易出現了情況,不是我們想看到的。到法院告你們業主的不是我們,是‘一房金融’。丹廈會內部調查參與此事的公司員工,同時會幫業主盡力溝通。”
對于交易連續發生狀況,丹廈房產行政副總裁蔡楠表示:“我們也非常痛心!林子大了什么鳥都有,總會有人渣。丹廈對此事負有一定責任。”業主們提出要和丹廈房產總裁沈木欽面談,蔡楠說,“我們會把情況及時向他匯報溝通,再跟業主找時間進一步約談協商”。
公開信息顯示,“一房金融”是丹廈的子公司,丹廈法人沈木欽占49%的股份。
“連續群發性的交易事故,都4個月了,究竟是沈先生知情但不愿表態,還是丹廈管理層瞞不上報?丹廈為什么不能給市場上的衣食父母一個交代?”4位業主希望能和沈木欽直接對話。
昨天,導報記者致電涉及此事件的“一房金融”工作人員吳登光。“我們把錢借出去,肯定要收回來。交易的過程,沒辦法說清楚為什么。業主簽合同的時候,就應該看得很細致了。”吳登光說。
律師說法
若幾方存在惡意串通 那么本案將涉嫌詐騙
上海錦天城(廈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梁瑛律師分析認為:根據媒體披露的信息,本案存在三種法律關系。
其一,買賣合同關系。以韓先生為代表的賣方與名義買方陳某福之間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形成買賣合同法律關系;
其二,居間合同關系。房產買賣雙方與丹廈房產中介之間為促成房產買賣交易并協助完成交易流程形成的居間服務法律關系;
其三,“一房金融”的于某與賣方為墊付首付款簽訂的借款合同。買方作為保證人對該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本案之所以出現離奇結果,問題出在第三層法律關系。根據二手房的交易習慣,對于存在抵押貸款的房產,通常由買方籌措資金償還銀行貸款,以解除抵押辦理更名過戶,該筆款項一般會作為首付款視為支付賣家的購房款。在買家沒有能力支付該筆款項時,借款方應是買家。
但在本案中,該款項卻由以韓先生為代表的賣家作為借款方,向于某借款用于償還自己的銀行貸款。韓先生收到的80萬本應為買家支付的購房款,卻變成了韓先生向“一房金融”于某的借款,而買家在這層法律關系中僅承擔的是擔保責任。
這種不尋常的法律關系中產生兩個重大疑點:一是丹廈房產與“一房金融”以及于某之間的關系;二是買方與丹廈房產的關系。
根據工商登記信息,廈門丹廈房產行銷策劃有限公司與廈門一房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實為“兄弟”關聯企業,兩者均有同一位持股比例為49%的自然人股東。丹廈房產作為居間方,引入兄弟公司提供所謂的“融資服務”,最終以個人名義向賣方出借款項,并采用空白合同補簽的方式讓本應為收款方的賣方變成借款方,并確保買家在僅支付了3萬元定金的情況下就取得了房產的全部所有權。
在上述法律關系中,因最終的借款合同是以于某個人名義簽訂,相應款項也由于某個人賬戶轉出,“一房金融”并未體現在書面文件中。如果能夠查明買方并非善意購買人,甚至與丹廈房產、“一房金融”、于某存在惡意串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侵害賣家的合法權益,那么本案將涉嫌詐騙,觸犯刑律。
梁瑛律師建議,賣方可以采取幾種解決方案:
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本案刑事犯罪事實成立,賣家作為受害人可要求犯罪嫌疑人予以退贓或予以賠償。
其二,提起民事訴訟。對買家提起確認買賣合同無效或撤銷之訴,可將中介列為第三人;對中介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失職給賣家帶來的實際損失;對正在進行中的借貸糾紛,要根據證據來確定該筆款項的性質,是代付的購房首付款還是借款,若是前者,無需返還,如果是后者,恐需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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