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 (記者 林潤 通訊員 林麗萍 侯鵬程) 自建房屋出租,該如何繳納增值稅?昨天上午,杏林國稅局、杏林地稅局攜手杏林派出所等,在杏林社區居委會舉辦了“稅警聯合進社區”宣傳活動,為納稅人送上生活中最常用的稅收知識。 把自家的房屋拿出來出租,這是不少島外村民的生活“常態”。稅務干部舉例說,假設村民老張將自家一套精裝修住房出租,合同約定一年租金為12萬元,采取預收款形式一次性收取。根據相關規定,個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也就是說,老張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12萬元,平均每月租金1萬元,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免征增值稅的優惠。 而假如村民老陳把自建的四層樓房出租給一家服裝廠做廠房,合同約定一年租金為40萬元,他應按5%稅率繳增值稅。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即年應納稅款=400000÷(1+5%)×5%=19047.62元。 據統計,去年以來,集美轄區個人出租房共繳納增值稅171萬元、房產稅349萬元、個人所得稅807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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