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醒】
乘坐地鐵,請自覺接受安檢。 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嚴禁攜帶管控物品和部分民用生活生產類工具等。 管控物品: (一)槍支彈藥類(含主要零部件)物品,包括公務用槍、民用槍、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發令槍、仿真槍等)和彈藥。 (二)爆炸品類物品,包括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三)管制器具類物品,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弓弩等和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的刀具。 (四)易燃易爆類物品、毒害品、腐蝕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傳染病病原體及醫療廢物,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 民用生活生產工具: 鋰電池,鋰電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 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藝刀、工具刀等刀具(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上),斧頭、錘子、鋼(鐵)銼、錐子(尖銳物)、鐵棍等金屬利器、鈍器等(總長25厘米以上),球棒、木棍等木質棍裝物品(長50厘米至160厘米,直徑6厘米以上),單品限量攜帶1把(件),累計限量攜帶不得超過3把(件)(含)。 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物品: 白酒:不得超過2公斤(含),包裝應完好。 摩絲、發膠、染發劑、冷燙精、指甲油、光亮劑、衣領凈、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單品不得超過700毫升(含),累計攜帶不得超過1000毫升或1公斤(含)。 香水:單品不得超過500毫升(含)。 打火機:不得超過5支(含)。 安全火柴:不得超過20小盒(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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