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評 “順水人情” 不是貪腐的擋箭牌 2018年4月初,記者在廈門監獄見到王嘉斌時,大多數時候他都保持沉默。但當提到替人協調案件時,王嘉斌突然變得很激動。他一再強調,他大多數情況下都沒有違規操作,只送了“順水人情”。 不少落馬官員和王嘉斌有著類似的說辭,都以為自己只是送了個“順水人情”,順帶收了點“人情費”,并沒有為他們違規操作謀利,也沒有侵犯到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實際上,所謂的“順水人情”不過是貪官們給自己的貪腐行為找的“遮羞布”,更是他們不學法、不懂法、不畏法的表現。 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薄盀樗酥\取利益”是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之一。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一)實際或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三)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其中的“利益”并不僅僅局限在非法利益,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王嘉斌非常清楚請托人的具體請托事項,并實際或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根據上述《解釋》,他的行為均符合“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受賄罪構成要件,無論是否存在違規操作均已構成受賄罪。他嘴里所謂的“順水人情”本質上就是權錢交易,雖沒有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額外”損失,但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受賄的故意,客觀上又實施了受賄行為,無論是“順水人情”還是“違規操作”,都將受到受賄罪的規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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