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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原支隊長王嘉斌受賄案

2018-04-27 18:43:31?來源: 廈門網  責任編輯: 段馬水   我來說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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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日報訊(文/通訊員夏季軒)公安干警身負查處違法犯罪和維護社會治安的神圣職責。作為在公安系統“深耕”了三十多年的領導干部,王嘉斌本該帶頭在執法中尊法、守法、捍法,可他卻在利益的誘惑下屢屢破紀、破法,甚至抗法,將人民賦予的神圣權力當成“發家致富”的工具,嚴重損害了公安干警在群眾中的形象,損害了公安執法的公信力。

“被告人王嘉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2017年12月16日,廈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原支隊長王嘉斌受賄案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當法官將法槌莊重敲響的那一刻,王嘉斌正式完成了從光榮警察到恥辱囚徒的人生大反轉。

經查,王嘉斌不僅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瘋狂受賄700余萬元。他利欲熏心畸形“致富”,在臨近退休時栽了大跟頭,沒能“安全著陸”。王嘉斌為何會陷入犯罪泥潭?他的腐化墮落又給我們留下了怎樣的啟示呢?

私心作祟禍端叢生

“生意”興隆背后的權力游戲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作為黨的干部,就是要講大公無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作風問題,很多是因公私關系沒有擺正產生的。”黨員領導干部理應在思想上劃出紅線、在行為上明確界限,只有這樣才能做到不為私心所擾、不為人情所困、不為關系所累、不為利益所惑。

20世紀80年代,27歲的王嘉斌通過考干進入廈門市公安系統,成為一名光榮的人民警察。在此后的三十余年里,他從一名基層普通民警一步步走上重要領導崗位,先后擔任廈門市公安局開元分局黨委書記、局長,廈門市公安局湖里分局黨委書記、局長,廈門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做基層民警時的工作雖然累點、苦點,但心無邪念,生活過得愉快坦然。”然而隨著王嘉斌走上領導崗位,他的心態開始慢慢發生著變化,心里時常惦記著的是怎么設法謀取私利,而不是如何用權為民。利用職務便利,為家屬經營茶葉店謀利就是他“發家致富”的方法之一。

2005年,王嘉斌在擔任廈門市公安局湖里分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他的家屬經營起了茶葉店。據一位辦案人員介紹,這家茶葉店在之后的幾年內一直門庭若市,生意興隆,前來買茶、泡茶的不少是王嘉斌的下屬。2010年的一天,王嘉斌約湖里分局后勤科一位下屬到家里吃飯。據該下屬交代,當時王嘉斌的家屬詢問他湖里分局的工作茶是哪里購買的,每個月采購多少茶?該下屬馬上明白王嘉斌家屬問話的深意。臨走時,下屬告知王嘉斌可以在王嘉斌家屬的茶葉店采購部分接待用茶的想法,得到了王嘉斌的默許。此后,湖里分局后勤科陸續多次在王嘉斌家屬的茶葉店采購單位接待用茶。“為了和王嘉斌搞好關系,我們就在他家屬的茶葉店采購茶葉,包括之后我個人需要的茶葉也一起在那里采購。”經查,在王嘉斌任湖里公安分局局長期間,湖里分局機關、下屬大隊、派出所以及多位民警先后在王嘉斌家屬開設的茶葉店內購買茶葉數十萬元。一些民警在買茶、泡茶中與王嘉斌的家屬套近乎,希望王嘉斌的家屬能在升遷時替自己在局長面前“美言”幾句;一些民警直接通過茶葉店給王嘉斌送禮,以求得到領導的“認可”。就這樣,普通的茶葉店成了某些人與王嘉斌拉近關系的便捷通道和“溝通”平臺。

“對家人的管教不力,是我滑入犯罪泥坑的重要推手。我不顧中央三令五申,讓家屬以開茶葉店為幌子賺錢。如果不是我的局長身份,茶葉店的生意就不會那么興隆。”王嘉斌非常清楚家屬茶葉店生意興隆的原因,也很清楚家屬開茶葉店在群眾中造成的惡劣影響,可他并沒有制止。“如果當時狠心讓她把茶葉店關了,可能后面也沒有那么多事……”提到家屬開茶葉店的事,王嘉斌時不時埋下頭,一邊撓著青筋暴露的太陽穴,一邊遮掩著漲得通紅的臉。

“在家庭,如果有一位時時能提醒、監督我的賢內助,我不至于走到今天的地步。”王嘉斌在擔任湖里公安分局局長期間,沒有把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家屬經營茶葉店謀利當回事,沒能養成良好的用權習慣,而是隨著局長資歷的增長,不斷觸碰“高壓線”,收禮的范圍越來越廣,次數越來越多,膽子越來越大,影響也越來越惡劣。王嘉斌的案例告訴我們,領導干部如果做不到秉公用權、心有所畏,處理不好公和私、情與法的關系,注定會在違紀違法的路子上越走越遠。

“三觀”扭曲方向迷失

在執法中屢屢破紀破法

“隨著條件和環境的變化,恭維你的人多了,主動投你所好、巴結你的人更多了,整個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慢慢發生了扭曲,慢慢忘記了自己是一名人民警察。”作為一名公安機關的領導干部,王嘉斌本應認真學習黨的政治理論,熟練掌握紀律和法律,才能公正執法,捍衛法律的尊嚴。可他長期對學習政治理論、法規法紀不重視、不認真、不敬畏,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素質弱化。這樣的領導干部極容易在利益的誘惑下扭曲“三觀”,成為金錢的俘虜。

刑事執法事關社會和諧和司法公信力,王嘉斌作為公安系統的領導干部,手中最重要的權力無疑是刑事案件的偵查權。商人們和王嘉斌打得“火熱”也正是希望他在案件上給予關照。王嘉斌理應明白刑事執法的嚴肅性和重要性,并積極捍衛刑事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可他卻將這項神圣的權力當成了“發家致富”的工具,利用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權瘋狂斂財數百萬元。

“交友濫,愛面子,江湖氣重。”辦案人員這樣評價王嘉斌。王嘉斌擔任廈門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局長之后,開始喜歡和腰纏萬貫的富商打交道,在頻繁的推杯換盞間,他與那些商人成了無話不說的“兄弟”,個人的虛榮心得到空前滿足,“三觀”卻在逐漸扭曲。王某是某房地產公司的董事長,也是王嘉斌的“兄弟”之一。2011年左右,王嘉斌收受王某以代買某商業地產未上市股份的方式,給予的人民幣200萬元。這之后,“兄弟”王某的忙王嘉斌總是“盡力而為”。2012年底的一個晚上,王某給王嘉斌打電話,稱朋友何某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把人打傷了,希望不要拘留何某。王嘉斌立馬給湖里派出所原所長林某打電話,交代林某不要刑拘何某,先辦理取保候審,調解處理案件。林某告訴王嘉斌,何某的行為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難以辦理取保候審,也無法調解。王嘉斌聽到下屬這樣的回復大為惱火。據林某說,當時王嘉斌直接在電話中下命令:“何某不能拘留,調解處理掉!”林某只好硬著頭皮讓經辦民警嘗試調解結案,但并沒有成功。案件在湖里分局審批的過程中,相關經辦人員也都不同意給何某辦理取保候審。林某于是向王嘉斌再次報告,分局不同意取保,還得辦理刑事拘留手續。讓林某沒想到的是王嘉斌當場大發雷霆:“我已經跟你說了辦取保,你還是辦刑拘。我的話你都不聽了?這個人不能刑拘,只能取保!”“他聲音很大地說我翅膀長硬了,不按他的意思辦,當時兩個民警也在場,他們也聽到了,場面很尷尬。”林某無奈地說,后來他只好聽從王嘉斌的“命令”給何某辦理了取保候審。

在王嘉斌的強勢干預下,嚴肅的刑事偵查成了兒戲,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蕩然無存。在擔任湖里公安分局局長期間,王嘉斌除了直接違規干預案件,更經常利用案件做“順水人情”,為自己換取可觀的利益。請托人中,有的希望不被刑事追究,有的希望能辦理取保候審。這些人給王嘉斌送的財物少則幾萬元,多則數十萬元,王嘉斌均予笑納。在他看來,有些案件嫌疑人本身就符合取保候審或從輕處理條件,他只不過是在送“順水人情”的過程中收了點好處費。

“作為一名公安局長,他缺乏起碼的法紀意識,居然以為收這種錢是人之常情。”辦案人員這樣分析道。其實,王嘉斌所謂的“人之常情”實質上是權錢交易,是受賄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王嘉斌受賄案活生生地警示公職人員,不加強學習和思想改造,極易弱化抵御誘惑的能力,而對法紀一知半解則會強化僥幸心理,這“一弱一強”造成“三觀”扭曲,最終走上職務犯罪的歪路。

上梁不正下梁歪。在王嘉斌的影響下,湖里公安分局政治生態曾遭到嚴重破壞。部分民警想著的不是如何用好權、履好職,而是怎么巴結王嘉斌,除送錢送卡外,部分民警還送名貴手表、家具玉器、黃金首飾等等。判決認定,王嘉斌利用擔任湖里分局局長主持分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后數十次收受二十余位下屬民警的財物近80萬元,為這些民警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在不良風氣的影響下,湖里公安分局多名民警因違紀違法被查處。其中連續發生陳某竟、陳某灼、楊某池等嚴重違紀違法案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對此王嘉斌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執迷不悟不知收斂

心存僥幸對抗組織審查

黨的十八大之后,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和反腐敗力度的不斷加大,管黨治黨寬松軟的狀況得到了根本改變,但王嘉斌并沒有意識到這一點。2013年,王嘉斌調任廈門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他不僅對之前的違法犯罪行為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還利用經濟犯罪偵查權變本加厲地斂財。

刑事立案是對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關鍵環節,刑訴法對立案的標準和要求有明確規定。但這一重要的法定辦案節點在王嘉斌眼里成了“生財之道”。某拆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鄭某因為一次偶然的機會,在酒桌上與王嘉斌認識。2013年10月的一天,鄭某找到王嘉斌說,廈門某投資公司涉嫌抽逃注冊資金,他的朋友陳某的投資款要不回來。陳某報案后經偵支隊沒有立案,希望王嘉斌關照一下。“他說能幫忙的地方一定會幫忙,沒過幾天經偵支隊就受理了這個案件。”為了表示感謝,鄭某先后送給王嘉斌200克金條和11萬元現金。

查封扣押等偵查措施也被王嘉斌運用得“爐火純青”。2013年,某進出口公司的老總池某找到王嘉斌,稱廈門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在辦理一起詐騙案的過程中,查封其朋友張某持有的某公司股權,希望王嘉斌幫忙協調盡快解凍。后來,池某將一個裝有20萬元現金的茶葉袋遞給王嘉斌。后該公司股權得以解凍。此外,王嘉斌還多次在辦理取保候審、從輕處罰等多方面接受請托,受賄數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

然而“好景不長”,多個與王嘉斌關系密切的人陸續案發。2014年,廈門市公安局宣傳處原副處長陳某竟案發,王嘉斌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自以為自己有著三十多年公安刑偵經歷能夠蒙混過關。他指示熟識的李某,代為租賃了某處商品房,將大量涉案物品轉移至該出租屋存放。2015年底,某公司股東陳某被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王嘉斌已成了驚弓之鳥。他一邊忙著將部分受賄款退還給行賄人,一邊交代李某將存放在某處出租屋內的涉案物品轉移。李某后來將出租屋內的東西部分搬到其他地方,部分物品銷售套現后交給王嘉斌。2016年,為了掩蓋受賄的犯罪事實,王嘉斌與行賄人黃某商議,以寫“借條”的方式企圖將受賄犯罪偽裝成民間借貸,掩耳盜鈴欺騙組織。

再狡猾的狐貍終究斗不過高明的獵人,王嘉斌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隱匿、偽造證據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無疑是蚍蜉撼樹。2016年5月4日,王嘉斌因涉嫌違紀問題被立案審查;同年7月,王嘉斌因涉嫌受賄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當記者在廈門監獄見到王嘉斌時,他已經服刑三個多月,兩鬢斑白、步履蹣跚,公安局長的余威蕩然無存。

“經歷這么多,你最大的感悟是什么?”面對記者的問話,王嘉斌搖了搖頭重重地嘆了口氣說:“我的教訓十分慘痛,這是用生命和自由換來的教訓,錢弄那么多有什么用?進了監獄有錢也沒地方花。現在身體不行了,也不知道自己能不能撐到刑滿釋放那天,只希望兒孫們平平安安……”

短評

“順水人情”

不是貪腐的擋箭牌

2018年4月初,記者在廈門監獄見到王嘉斌時,大多數時候他都保持沉默。但當提到替人協調案件時,王嘉斌突然變得很激動。他一再強調,他大多數情況下都沒有違規操作,只送了“順水人情”。

不少落馬官員和王嘉斌有著類似的說辭,都以為自己只是送了個“順水人情”,順帶收了點“人情費”,并沒有為他們違規操作謀利,也沒有侵犯到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實際上,所謂的“順水人情”不過是貪官們給自己的貪腐行為找的“遮羞布”,更是他們不學法、不懂法、不畏法的表現。

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之一。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一)實際或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三)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其中的“利益”并不僅僅局限在非法利益,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王嘉斌非常清楚請托人的具體請托事項,并實際或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根據上述《解釋》,他的行為均符合“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受賄罪構成要件,無論是否存在違規操作均已構成受賄罪。他嘴里所謂的“順水人情”本質上就是權錢交易,雖沒有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額外”損失,但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受賄的故意,客觀上又實施了受賄行為,無論是“順水人情”還是“違規操作”,都將受到受賄罪的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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