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通訊員 集法宣 記者陳軍)郭某(化名)與他人一起搞傳銷,不僅開發了相關網絡平臺軟件,還以發展會員返利的方式,引誘他人參與,一共吸金4800多萬元。近日,郭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集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萬元。 2016年10月,郭某和吳某(另案處理)簽訂協議,由郭某為吳某開發、維護供傳銷活動使用的網絡平臺軟件。同時,郭某還為該平臺提供資金流通賬戶。 之后,郭某及吳某等人通過發展會員返利等方式,引誘他人在該網絡平臺上參與傳銷活動。其中郭某還以個人名義發展傳銷層級五級,召集傳銷人員共39人。 他們原以為可以瞞天過海,沒想到還是東窗事發了。2017年3月,該網絡平臺資金鏈斷裂,為要回錢款,部分傳銷人員聚集在郭某的公司門前,無計可施的郭某只好報警。到案后,郭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公安機關隨后將其銀行賬戶的48萬元余額予以凍結。 法院審理認為,郭某在傳銷活動中起著“組織、領導”的關鍵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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