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廈門法院2017年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許歐凱正在接受記者采訪。
“老賴”在住處被抓獲。
廈門日報訊(記者譚心怡通訊員廈法宣圖/廈門中院提供)擅自轉移財產,拒不申報財產,公司拒執,欠薪逃匿,經敦促仍拒不騰房,擅動查封財產,這些常見的規避執行行為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昨日上午,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我市法院2017年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中,運用追究拒執罪的手段打擊抗拒執行、規避執行行為的情況,并發布全市法院依法懲處拒執違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
1.不但未履行債務反將資產轉移
2.兩次司法拘留后仍拒絕騰房
3.簽收財產報告令后拒絕申報財產
4.兩次被責令上交查封車輛卻置若罔聞
5.以申請再審為由拖延執行,拒不騰退場地
6.無合法事由抗拒執行,定罪量刑沒商量
7.制造虛假訴訟惡意低價轉讓財產
8.欠薪逃匿公司和個人均被判罰
9.財產被查封后竟然擅自轉移
10.入住星級以上酒店卻沒錢還債
【案件回顧】
案例1
兩次司法拘留后,仍拒絕騰房
被告人鄭某云擔任法定代表人經營某餐飲公司。該公司與某信息集團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廈門市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決餐飲公司應將租賃房屋返還信息集團,并支付拖欠租金。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經法院多次敦促履行,鄭某云拒絕騰退房屋,被法院兩次司法拘留之后,鄭某云仍采取各種手段抵制法院的執行。案件移送刑事偵查后,鄭某云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隨后餐飲公司履行騰房義務。
法院判決餐飲公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鄭某云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追究拒執罪。本案的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但其法定代表人鄭某云采取各種手段抗拒法院執行,最終與公司一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
別以為躲在被執行公司面紗背后指揮公司對抗執行就可以逍遙法外,作為公司負責人在證據坐實之后一樣被判刑。
案例2
以申請再審為由拖延執行,拒不騰退場地
湖里法院對被告人蔡某和與陳某的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生效判決,判決蔡某和應將位于湖里區某土地騰退給陳某。進入執行程序后,湖里法院向蔡某和送達相應執行文書并制作執行筆錄,蔡某和承諾一個月內騰退場地。
后經法院多次敦促并張貼公告,蔡某和始終不履行騰退義務,法院決定對蔡某和拘留十五日。而后,蔡某和以其申請再審等為由再次拖延履行,在再審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下,仍拒不騰退場地。
隨后法院將該案移送偵查,偵查期間蔡某和與陳某達成和解協議,主動退出涉案土地。蔡某和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完成行為執行案件中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一樣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在本起案件中,根據生效判決,被執行人負有騰退租賃土地的義務,在法院多次敦促之下始終以各種理由拖延履行,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再審并不是停止履行法定義務的理由,只有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原生效裁判文書才可以中止執行。
法官提醒
執行程序不是申請再審就可以中止的,除非法院作出再審決定,否則生效法律文書都要不折不扣執行。
案例3
制造虛假訴訟,惡意低價轉讓財產
集美法院判決被告人余某明將涉案土地上的地上物拆除騰空,將土地恢復原狀歸還許某等人并支付土地使用費。在另一起民事案件即福建省龍海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某機電公司訴余某明借貸糾紛一案中,余某明在明知集美法院判決結果的情況下,仍然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將涉案廠房轉讓給機電公司,并通過法院調解書予以確認。
集美法院查明機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余某明的近親屬,遂以余某明與機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的意圖系惡意轉移財產和妨礙執行為由,建議龍海法院依法處理。龍海法院隨即通過再審程序撤銷該民事調解書,余某明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直至審查起訴階段,余某明仍以該廠房已折價給機電公司無法騰空地上物為由拒不履行。審理期間,余某明自行主動拆除了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將場地交付申請執行人,但余某明仍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
典型意義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通過刑事手段,懲處被執行人為惡意逃債而進行虛假訴訟的行為。本案被執行人通過另案調解的方式意圖將財產低價轉讓給其近親屬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為此,執行法院一方面協調作出調解的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調解書,另一方面啟動對被執行人的拒執罪追究程序,最終有力打擊了此類惡意轉移財產的規避執行行為。
法官提醒
別以為通過法院的調解就可以“合法”轉移財產,真相逃不過執行法官的“火眼金睛”。
案例4
欠薪逃匿,公司和個人均被判罰
被告人鄧某平成立了某信息科技公司,并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卻因經營不善,拖欠十五名工人的勞動報酬共計53188元。而后,鄧某平為躲避支付薪酬,便與工人們斷絕聯系、逃匿躲藏。
集美區人社局通過制作“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鄧某平支付其所拖欠的工人勞動報酬,并通過短信二次通知鄧某平到案接受調查。但鄧某平仍逃匿躲藏,拒不履行。
隨后該案移送刑事偵查,鄧某平被公安機關抓獲。集美法院認定信息科技公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鄧某平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典型意義
本案的典型意義是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刑事處罰。在欠薪案件中,申請執行人是典型的弱勢群體,屬于涉民生案件,此類案件應作為重點打擊的對象。本案被告人作為被執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拖欠工人工資情況下采取逃匿隱藏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已經構成犯罪。
法官提醒
勞動者是國家和社會的建設者,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報酬是一項法定權利,用工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國家機關必然要動用最嚴厲的措施予以懲處。
案例5
入住星級以上酒店,卻沒錢還債
翔安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洪某景償還債權人王某借款100萬元及利息。進入執行程序后,洪某景卻未履行義務,也未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不僅如此,洪某還違反了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令的規定,多次入住星級以上酒店。
翔安法院對其實施司法拘留后,其仍拒不執行。此后,法院將該案移送刑事偵查,洪某景隨即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對其上述行為供認不諱,并于同日與申請執行人王某達成執行和解,償還王某全部借款及利息。被告人洪某景因構成拒執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對違反限制消費令的行為進行刑事追責。本案中,被執行人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情況下不僅拒不履行,且多次違反法院限制高消費令入住星級以上酒店,在被司法拘留之后仍不履行,最終啟動刑事程序,被執行人不僅要清償全部債務,而且還被定罪量刑。
法官提醒
如果確實沒有資產還債,你的生活水準就應當下降一個層次,過像“破產人”一樣的生活。如果債沒還清被法院限制高消費后,被執行人卻還要住星級賓館、坐飛機,對不起,你已經違法,甚至構成犯罪,法院絕不姑息。
【聲音】
全國人大代表,廈門市總工會黨組成員、掛職副主席馮鴻昌:
“去年以來,我市兩級法院打擊拒執犯罪力度不斷加大,體現了廈門法院在“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上的信心和決心,有助于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
【解密】
拒執罪打擊情況如何?
案件呈現哪些特點?
今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戰決勝年,縱觀2017年,利用拒執罪這個有力武器打擊拒執犯罪的情況如何?被執行人又呈現出哪些主要特點呢?昨日,法院也現場為媒體解密。
用數字說話
執法力度加大的有效推進
讓拒執罪判決案件量翻了兩番
據市中級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郭福全介紹,2017年,廈門市兩級人民法院共作出拒執類犯罪有罪判決38件40人。同比2016年的9件10人翻了兩番,體現了全市公、檢、法三機關打擊拒執犯罪力度的不斷加大。
其中,判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33件35人,判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5件5人。在這40名被判處有罪的被執行人中,有4家公司和36名自然人。在36名自然人被執行人中,有11人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實刑,實刑率達到30.56%,其中最高獲刑有期徒刑為一年六個月。
被執行人有三特點
刑事追訴手段是最后的“殺手锏”
從2017年拒執犯罪案件的辦理情況來看,被執行人分別呈現出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藐視法庭執法權威。有的被執行人完全漠視法院向其發出的執行通知書和申報財產令,既不履行還款義務,也不向法院報告財產;不僅不通過合法途徑主張自己的權益,更以強占執行標的物的方式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無視法院查封行為的法律強制性,擅自撕毀法院張貼的封條轉移被查封的財產。
二是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在大部分拒執罪案件中,被執行人都有履行能力,但為了逃避債務而采取各種手段規避執行。隨著拒執罪程序的啟動,被執行人才幡然悔悟,開始主動履行義務,說明通過刑事追訴的手段對被執行人有極強威懾力。
三是存在抗拒執行的主觀故意。在多個案件當中,有些被執行人存在惡意轉移財產,有些則利用虛假訴訟低價轉移財產。還有甚者,在法院判決騰退不動產的情況下仍拒不履行騰退義務,在法院多次警告且采取強制措施后仍不自覺履行。
【鏈接】
執行懸賞保險
順利抓捕滑頭“老賴”
繼集美區人民法院推出執行懸賞保險以來,昨日,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通過以執行懸賞的方式,順利抓到尚在床上酣睡的被執行人。
“早晨六時許,一接到群眾舉報電話,知曉了被執行人的準確地址后,我們便立即出發。”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許歐凱在發布會結束后,向記者緊張地描繪著剛剛結束的執行任務。
這件被執行人牽涉其中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于2016年以調解方式結案。但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卻遇到了重重阻礙。先是找不到被執行人的下落,在公安機關查到住所,執行法官上門多次后,卻始終不見人影。到了訴訟階段,被執行人的相關聯系方式統統無效,而車管所名下卻登記有4輛包括“寶馬”、“捷豹”等在內的豪車。
在法院執行懸賞該案被執行人的方式下,接到了群眾的多人次舉報。昨日早晨又一次接到一名群眾準確、清晰的舉報內容后,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即出動四名法警、一名執行法官,在位于仙岳路被執行人的女友家中,順利抓獲了睡眼惺忪的被執行人。
經過了解,被執行人女友家中住有一名老人和一名六七歲小孩。法院執行人員針對這一特殊情況,為避免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響,決定在被拘留過程中,若執行人不作激烈反抗,將不為其戴上手銬。執行人員抓捕成功后,先叮囑老人將小孩帶入房間內關上門,而后才轉身進房為被執行人戴上手銬。
隨后,執行人員將欠下40萬余元的本金及部分車貸款的被執行人送至拘留所,拘留15天。最終的審判結果將視其之前行為再做出綜合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