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6月1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一次股權轉讓,簽了兩份協議,一份轉讓價50萬元,另一份轉讓價卻僅有4萬元。這兩份協議兩種價格,究竟該以哪一份為準? 昨日,集美法院發布了一件該院最近審理的“陰陽合同”案,大家可以通過此案了解什么是“陰陽合同”,出現糾紛時又該如何認定。 起因 轉讓股權,簽下陰陽合同 經查,張先生幾年前與他人一起在廈門成立了一家公司。2016年1月,張先生與劉女士(化名)簽訂第一份《股權轉讓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一》”)。 《協議一》約定,張先生同意將所持有公司20%的股權以5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劉女士,劉女士同意按此價格和條件購買該股權。張先生認為他與劉女士已依約在工商局辦理股權轉讓,現股東已實際變更為劉女士,但劉女士完全沒有履行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故張先生向集美法院起訴,要求劉女士支付股權轉讓款50萬元及違約金。 “我們之間還有另一份協議!”案件審理過程中,劉女士向法院舉證說,就在簽訂《協議一》的同日,張先生與劉女士就公司股權轉讓事宜還簽訂了另一份《股權轉讓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二》”)。《協議二》第一條約定:“張先生持有20%股權一次性轉讓給劉女士。根據國家稅務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股權低價轉讓的需有正當理由且出具相關證明;結合雙方的實際情況……無法完成低價轉讓;現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另外按照平價轉讓的價格(即轉讓價格為50萬元)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遞交相關主管機關備案,但實際付款金額以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為準。”第二條約定:“張先生持有的20%的股權總計股權轉讓價款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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