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 執法人員兩次接到報警,但到場后不見蛇蹤影 記者聯系上同安區農林水執法大隊,相關負責人林玉坤介紹,6月17日,他們接到報警求助,稱有人放生蛇。當天,執法大隊派出野生動物救助人員趕到現場,但并沒有找到放生的人,蛇也不知所終。19日上午,同安區農林水執法大隊再次接到香溪里小區居民報警,稱看到蛇爬到小區旁的慢行道上,執法人員再次趕到現場,但還是沒抓到蛇。 林玉坤表示,放生者雖心存善念,但沒有將蛇放生到指定的地點,影響到了小區居民。目前,同安五顯派出所已介入了解情況。 【鏈接】 隨意放生造成損害 要承擔法律責任 執法部門介紹,2016年修訂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據介紹,“放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市場上買的外來物種,如巴西龜或一些魚類,這種放生是禁止的,而且還設定了罰責,對隨意放生外來物種構成刑事犯罪的,還要給予刑罰處理;另一種是老百姓放生一些當地物種,同樣不得隨意放生,而且不能對當地生產、生活造成影響。這種放生要在科學機構的指導下進行。如果本地物種隨意放生,如放生蛇造成人身傷害,或把人家飼養的動物咬死了,也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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