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譚心怡通訊員湖法宣)供貨商未能如期上門安裝門窗,“莫蘭蒂”臺風來襲損失誰來承擔?近日,湖里法院發布了一起承攬合同糾紛案。 2016年9月,“莫蘭蒂”臺風深夜肆虐廈門造成重創,曾女士(化名)的家也遭了秧,屋內大面積進水,吊頂、鋪設地板等裝潢全部損毀。 排除臺風的原因,曾女士說自己的家遭受如此災難正是因為某建材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如期安裝陽臺推拉門、露臺房頂、主臥窗戶等,導致臺風來臨時,家中裝潢大量損壞。 2016年8月15日,曾女士與建材公司簽訂相關貨品的購買及安裝協議,協議中寫明商家承諾于8月25日前送貨上門,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安裝工作。但之后的時間里,經曾女士數次催告,該公司仍未按約定完成承攬工作。 法院經審理認定,判處解除曾女士與建材公司簽訂的有關協議,該公司支付違約金7萬余元、賠償金9萬余元,并賠償曾女士因本案支出的鑒定費2萬余元,共19萬余元。 >>有關法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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