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小區里的不少業主,家里有即將入學的小孩
東南網7月1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朱黃 林毅彬 實習生 駱陽)2014年買的房,2017年12月底交房,4年過去了,廈門萬科城四期的業主們還沒拿到房產證。辦理戶籍、孩子劃片讀書都受到限制。
針對業主們的這一“心病”,萬科工作人員高度重視,“我司將解決該問題作為現階段的重要任務。希望接下來心無旁騖、全力以赴繼續沖刺8月6日的產權證辦理。”昨天,萬科團隊向導報記者公開表示。
業主
小孩入學在即 還沒拿到房產證好心慌
“買房子就是為了落戶廈門,給孩子一個更好的成長環境。”近日,多名萬科城四期業主來電,甚至前來導報反映,表示了“倘若不能如期拿到房產證,小孩將無法辦理入學手續”的深深憂慮。
市民徐女士就是其中一位,她是2015年買的房子,她說當時島內有不少優質的二手房,但考慮到戶口和孩子的入學問題,她買下萬科城四期的一套中小戶型房。
比徐女士更早在萬科城四期買房的陳女士,和愛人在2014年按下了購房的確認鍵。“我大兒子在南平上學,跟廈門的同齡孩子一比,英語明顯差了太多。到了小兒子上學,我想盡辦法,要讓他有廈門戶口。”不少業主是人生第一次買房,在2017年12月31日交房后,就開始憧憬未來的美好生活了。
焦點
關于辦理期限 合同上有兩段不同陳述
根據業主和開發商購房約定,產權證什么時候辦下來呢?
在萬科城業主們厚厚的一疊購房合同上,關于產權的辦理期限,出現了兩段截然不同的陳述。第一段是第6頁的“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向當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預登記,并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交付買受人。如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2項處理……”
第二段是補充合同第37頁里,針對第6頁條款的修改:“出賣人應于本合同正文第八條約定的交付日期次日起18個月內協助產權人辦理產權證;因出賣人原因導致未能在此期限內取得產權證的,出賣人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支付違約金……”
兩段合同陳述,都有雙方在同一天的簽字畫押。根據第一段合同陳述,2018年4月初,開發商就應該協助辦出產權證。根據第二段的合同陳述,這一期限則延長至2019年6月底。
萬科
正在加速推進 力爭8月6日辦好證
距離第一批業主購買萬科城四期,已經4年過去了。新學年入學在即,不少業主對產權證的“心病”卻與日俱增。
關于辦理產權證期限的合同約定,業主們傾向選擇第一段,萬科則認可的是后面的修改條款。“對于部分業主關心孩子入學教育問題的急切心情,我司充分理解高度重視。一方面,我司積極配合職能部門的相關工作,多次召開、參加專項會議,以期縮短相應的辦證周期;另一方面,我司將解決該問題作為我司現階段的重要任務。雖然按照合同約定,我司應在2019年6月30日前辦理好業主的產權證,但自今年5月份以來,我司工作人員加班加點,犧牲大量的周末及晚上休息時間,加速推進8月6日辦證目標的完成,目前辦證進度已明顯快于一般的房地產項目。”萬科工作人員昨日告訴導報記者。
據了解,開發商開發建設的商品房竣工后,應首先申請初始登記,即把已竣工的房屋登記至開發商名下,辦理“大證”。然后,開發商持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明,和業主辦理商品房轉移登記,之后業主就擁有屬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了。
此外,開發商辦理轉移登記往往是整批次辦理,但個別業主未能及時繳納契稅、大修基金等相關稅費,或是不能及時提供個人身份證件等材料,影響了整體辦證進度。如是這個原因,可以由房管局協調開發公司為已具備條件業主先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
律師說法
提供合同條款方有提示義務
對此,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張嘉嘉律師認為,《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進行變更。當主合同與補充合同產生沖突時,只要主合同中沒有“不允許補充協議對主合同修改”的限制條款,一般應以補充合同為準。
合同是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產物,合同內容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當事人經協商一致,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來變更主合同標的物,也是意思自治、自由約定的體現,只要變更的合同標的物屬于合法之物,法律并不干涉合同當事人的自由變更,如果合同變更需要批準或登記的,按法定程序辦理即可。
此外,張律師認為,統一的補充協議也屬于格式條款,如果該補充協議加重對方義務,減輕自己義務的,需要提醒對方注意,否則可以起訴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條款無效或者撤銷該條款。若合同內容可能涉及雙方實體權利的實現,接受方稍不注意可能會因錯誤理解或不當理解造成判斷上的失誤,合同提供方應就這部分的格式條款的存在向接受方進行提醒的義務。
提醒的方式,一是進行口頭提醒,如在簽訂合同時,合同提供方口頭告訴接受方需要注意哪些事項;二是進行書面通知,如向合同接受方發放用戶須知等方式提醒對方注意;三是通過加粗字體等標注、說明等等多種方式向合同接受方履行提醒義務。
張律師認為,本案中,合同條款應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對于產權證辦理期限的變更,屬于合同變更事項,開發商應當進行提示。購房者若有異議,可以協商或以法律途徑確認補充條款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