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黃文水 通訊員 同檢漫畫/劉哲姝)酒后沒有開車,只是坐在副駕駛座位上,也因危險駕駛罪被起訴! 近日,經同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喝酒開車的司機蘭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同車副駕駛座上的張某,也因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被提起公訴,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今年4月的一天晚上,蘭某和張某一起喝酒。散場后,蘭某駕駛張某的汽車,載著張某離開。經抽取血液檢測,蘭某被查獲時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35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這起醉駕案件有特別之處。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告人蘭某已大量飲酒,仍然將自己的汽車交給蘭某駕駛,張某和蘭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同安檢察院檢察官介紹,根據刑法共同犯罪的規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屬于幫助犯,共同犯罪成立。 檢察官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者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檢察官提醒,危險駕駛罪還有其他多種情形,比如追逐競駛等,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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