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銀行及監管部門到法院“取經”,更好地配合審判和執法 針對如何推進下一步金融和互聯網審判工作,監管部門及業內人士都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建設銀行廈門分行的法務部總經理廖雪芹表示,關于金融審判中出現的問題,如零散立案、數據核算不夠精確等,銀行將有的放矢地一一改進。同時,加強與法院的實時溝通,征求法官的專業意見,全力配合法院的審判工作。 市證監局黨辦主任盧海認為,律師是審判工作中的重要一環,應具備豐富的金融專業知識。其次,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的維護也需要司法部門的建議和保障,才能規避風險與“雷區”。 市金融辦金融穩定處處長李銘則建議,銀行機構及監管部門到法院“取經”,更好地配合法院審判和執法。 【案例】 丈夫借20萬無力還 妻子也被告上法庭 法院:無法認定是共同債務,妻子不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016年底,男子小謝(化名)向他人借了一筆20萬元的款項。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借款期限為3個月,利息按照月利率1.5%計算。誰知還款期限到了,小謝卻遲遲無法還清債務。于是,債權人將小謝和其妻子小麗(化名)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夫妻倆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經審理查明,思明區法院認為,原告出具的借條及轉賬記錄等一系列證據,足以證明雙方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小謝依約應當履行還清本息的義務。但法院同時查明,盡管借貸發生在小謝夫婦的婚姻期間,卻無法證明這20萬元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是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據此,法院認定妻子小麗不應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并依法駁回了原告該部分的訴訟請求。 承辦本案的法官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及債務的界定,不僅涉及夫妻倆的個人利益,還直接關系到債權人的利益。本案中,原告債權人對其主張被告的妻子共同償還債務,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由于從原告舉證的證據來看,無法認定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法院就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債問題作出判決,平衡保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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