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兒童樂園擔責65%,家長擔責35% 原告小寶家長認為,由于園內滑梯設施有裂縫,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最終引發此次事故。園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為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兒童樂園支付的2萬元賠償金,遠遠不足以補償其實際造成的經濟損失。 被告兒童樂園則表示,事發時小寶的姐姐和奶奶都在場,卻沒有盡到勸導和看護義務,是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其次,在滑梯等游樂設施旁邊,都有張貼注意事項或游客須知,園方還安排了4名服務人員,對游客的危險動作進行勸導,已盡了相應的保障義務。 承辦法官調查后認為,兒童樂園在運營時,應當知道兒童從滑梯下滑至地板處有較大沖擊力,容易因該處的設施缺陷而被撞傷,理應對此處負有更大的注意義務和更經常的安全隱患排查義務,但園方卻在小寶游玩當日未發現該處存有裂縫。因此,園方在該起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不過,法官也認為,事發當時,與小寶同時在場的家人沒能及時看護好,也應承擔一定的監護不力責任。 最終,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原告自擔35%責任,被告承擔65%賠償責任。即兒童樂園向原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90700元,扣除此前已賠付的2萬元,還需支付70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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