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父母狀告三被告,索賠200多萬元 事發后,經消防支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時間為2017年3月17日3時55分許;起火點位于案涉店面1層北部辦公接待區的茶幾處;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為放火、雷擊、自燃、小孩玩火、生活用火不慎、吸煙、遺留火種引起火災,不能排除茶幾處的燒水消毒電氣設備出現故障引起火災。” 據了解,這個燒水消毒電氣設備是羅先生之前通過網購向生產商購買一套紫砂功夫茶具套裝的一部分,套裝價格595元。 近日,羅先生夫婦二人為此將物業公司、生產商以及房東李先生告上了法庭。 羅先生夫婦起訴請求判令物業公司、生產商共同賠償損失共計180萬余元;判令物業公司、生產商共同賠償羅先生夫婦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65萬多元;以上兩項共計2452011元。 焦點:物業、生產商、房東,誰擔責? 原告羅先生夫婦起訴認為,物業公司與生產商存在過錯,應該擔責。因為,物業公司作為店面經營者,未盡到安全管理注意義務,存在過錯;而生產商作為茶幾處燒水消毒設備的生產廠家,因產品故障導致事故,應承擔賠償責任。 面對起訴索賠,被告物業公司答辯說,本案火災發生在羅先生的私人管理區域,不屬于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范圍。另外,物業公司已充分履行了物業管理義務,對事故并不存在過錯。而且,羅先生自身對本案事故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生產商則答辯說,原告方所購買的茶具是合格品,生產商即使存在責任,責任也是很小的,原告訴求賠償項目沒有事實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被告的房東李先生則說,他將店面出租給羅先生作為汽車美容,沒有任何過錯,不應該由房東擔責。 判決:物業與生產商,各賠45萬多元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物業公司與生產商各承擔25%的責任,各自賠償羅先生夫婦457500.75元。同時,法院判定店面出租者李先生不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案涉店面起火系兩位受害人在使用燒水消毒設備后未能切斷電源,同時燒水消毒設備出現故障,兩個因素結合一起導致火災的發生。此外,物業公司作為店面的消防設施的管理單位,對于消防安全制度落實不力,不僅沒有在火災發生后迅速報警,而且物業值班室消防控制主機值班人員未依照規定將主機切換成全局自動,案涉店面安裝的消防噴淋系統未能在火災發生時發揮作用進行正常噴淋,從而造成店面起火后沒有得到有效地處置,致使火災蔓延、擴大,最終導致二人死亡。 因此,法院一審最終判定原告方承擔50%的責任,物業與生產商各自承擔25%的責任,房東李先生不承擔責任。 法官說法 三個原因導致一場悲劇 法官說,本案火災的損害是由三個原因行為共同引起的,分別是燒水消毒電氣設備使用不當的行為、燒水消毒電氣設備存在故障和物業未盡管理責任的行為。 關于三個行為之間過錯程度大小的問題,法官認為,本案中,電器使用人沒有盡到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使用完畢后沒有關閉燒水消毒設備的電源或者拔掉插頭等切斷電源措施,導致燒水設備持續處于通電并運作的狀態。使用人疏忽大意,致使自身的生命處于危險之中,屬于程度較重的過錯,應當自行承擔更多的責任,所以使用人自己應當承擔50%的責任。 另外,本案當中,燒水設備存在故障,客觀上沒有達到消除非正常操作或誤操作導致的火災危險的標準,相比較下,屬于程度比較輕的過錯,生產商應承擔25%的責任。 針對物業公司的責任,法官認為,物業公司的管理疏失是未能規范操作,物業安保人員火災后的救援遲延以及消防設施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沒有起到減災應有的效果。不過,從過錯程度輕重分析,物業公司的管理過錯屬于程度比較輕的過錯,應承擔25%的責任。 |
相關閱讀:
- [ 07-31]廈門關區汽車出口6月份出口1395輛 猛增七成
- [ 07-31]上半年廈門關區出口汽車7346輛 6月份增長超七成
- [ 07-21]廈門新登記機動車達89828輛 純電動汽車占21223輛
- [ 07-19]廈門構建綠色新能源城市配送網絡 300輛新能源汽車已投用
- [ 07-12]市民租共享汽車訂單結束不了 費用卻還噌噌往上漲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