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莊雅君)今年上半年,出口貿易中,國外買方拒收的案件呈上升態勢,僅廈門地區,遭遇國外買方拒收風險的案件同比增長30%。如果遭遇了國外買方未付款拒收,導致貨物滯留港口,中國供應商應該如何應對?本期,我們邀請中國信保廈門分公司理賠追償處相關負責人陳韜為我們進行案例分析。 案例 中國公司A與國外買方B簽訂銷售合同,支付方式為預付30%款項,70%尾款見提單掃描件15天內付款,貨物分兩批出運。買方支付了預付款,第一批貨物到港后,正常支付貨款并提貨。但第二批貨物到港后,買方遲遲未付款贖單,A公司因此未將物權單據放給B公司,導致貨物滯留港口,開始按日產生滯港費。此時,B公司要求A公司先行放貨,并出具了延期兩周付款的書面保證函。A公司向中國信保報案申請索賠,在中國信保的指導下進行了貨物處理,貨物處理完畢后,中國信保依據保單約定承擔了拒收風險項下相應的賠償責任。 分析 中國信保廈門分公司理賠追償處相關負責人陳韜表示,拒收案件項下貨物處理是減損的關鍵,而且貨物處理方案須事先經保險公司同意,因此投保企業在出險后應與保險公司及時溝通,履行保單義務,更重要的是爭取到貨物減損的最佳時機。此外,雖然貨物處理工作主要由投保企業來開展,但保險公司處理海外貨物拒收案件的經驗較為豐富,并且有當地渠道的協助,在收到投保企業貨物處理方案后,可以從客觀科學的角度幫助投保企業評估更加合理的貨物處理方案。因此,無論是從保險義務的角度,還是從最大減損的原則出發,及時報送貨物處理方案,都能更加充分地保障投保企業的利益。 陳韜提醒,即使物權在手,在遭遇買方拒收時,付款交單方式仍然面臨一定風險。 一是拒收一旦發生,貨物將滯留港口,隨之產生滯港費用。 二是如果貨物為定制產品,無法轉賣,出口企業投入的生產成本面臨直接損失,即使可以轉賣或運回國內銷售,臨時找到的新買方往往會以折扣價格收貨,出口企業仍然面臨虧損。 三是某些國家的海關政策較為特殊,規定如果出口企業退運,需提供由買方或第三方出具的同意退運的說明,否則在滯港一段時間后,貨物將在港口被強制拍賣,例如印度和土耳其就有類似規定。 此時,即使物權在手,出口企業仍然面臨無法退貨,貨物被強制拍賣的巨大風險。因此,采用付款交單方式的貿易,也需要充分考慮目的國關于滯港費收取的相關規定、貨物本身的可轉賣性以及目的國特殊的海關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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