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到期拒不搬離 食雜店被斷電 店主起訴索賠,法院:斷電屬正當維權行為,食雜店損失自擔 廈門晚報訊(記者 陳軍 通訊員 思法宣)食雜店的租約到期后,商家小鈴(化名)卻遲遲不肯將店面騰退出來。在小區業委會的要求下,物業公司對食雜店進行斷電。小鈴認為,斷電給食雜店的經營造成了損失,并訴至法院。近日,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一起民事糾紛案件,法院認定,業委會和物業拉閘斷電,屬于正當維權行為,駁回了原告小鈴的訴訟請求。 多次催促騰退店面無果 業委會和物業拆下電表 2014年,小鈴承租了位于思明區某商城一樓的一間店鋪,用于經營食雜店。這間食雜店屬于該商城業主的公共財產。承租期間,食雜店直接向物業公司繳納電費。 2017年8月,租約到期,小鈴卻不愿將店面騰退出來。業委會多次催促她搬離該店面,卻始終無果。今年1月,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員工一同將食雜店的電表拆下,店內隨即斷電。兩個多月后,店面的供電恢復正常。但小鈴認為,斷電給食雜店造成了損失,于是向法院起訴了業委會和物業公司,要求賠償損失共計29250元。 食雜店無合法承租權 已侵害業主共同利益 小鈴稱,物業公司并非供電企業,沒有私自停止供電的權力。為了維持經營,食雜店不得不租用柴油發電機等自主發電,斷電期間的損失應由兩名被告共同承擔。物業公司認為,小鈴對案涉店面已經沒有合法承租權,且物業公司只是配合業委會實施斷電工作。業委會辯稱,他們有權采取合法措施保護自身權益,因此擴大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雙方此前簽訂的租賃合同,租約到期后,原告食雜店應當履行配合騰退的義務,因此,原告對該店面已經沒有合法承租權。其次,食雜店租期滿后,仍長期占用小區公共財產的行為,侵害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委會和物業公司采取斷電措施,系合法的自力救濟手段,并無不當。被告因正當維權行為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由食雜店自負其責。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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