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吳笛)自2005年起,根據廈門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廈門對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進行適時調整,至今已連續調整了13年。 本期“惠民政策進社區”專欄介紹廈門工傷保險政策。您可關注廈門市人社局的微信訂閱號“廈門人社”(微信號xmrenshe),獲取更多人社政策解讀資訊。 工傷保險政策問答 1.《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的范圍? 答: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應當依照參加工傷保險。同時,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2.工傷保險的保護對象有哪些? 答:工傷保險的保護對象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 3.用人單位如何參加工傷保險? 答:用人單位應當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用人單位因其工傷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也應于30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4.工傷認定應當向哪個部門申請? 答:市人社局負責全市的工傷認定工作。區人社局受市局委托,負責下列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一)在區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業務的用人單位;(二)未依照《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的,由區級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用人單位;(三)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5.職工受到傷害時,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答:(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6.哪些情形可視同工傷? 答:(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特別提醒:有故意犯罪的、酗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均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7.申請工傷認定是否有時限規定? 答: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提出申請。 8.工傷職工在哪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答: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受理窗口:廈門市云頂北路842號市行政服務中心2樓A區27-28窗口;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點(現場鑒定地址):廈門市嘉禾路570號科宏眼科醫院6樓西區;福建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福州市東大路36號海峽人才大廈12樓。 歡迎關注“廈門人社”官方微信訂閱號,有政策解讀的微信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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