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 (資料圖) 廈門晚報訊 (記者 王東城) 昨天,廈門市法制局公布《廈門市人民防空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在9月20日之前,對意見稿提出意見。 《辦法》指出,廈門為國家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位于規(guī)劃的人民防空警報點的,應當在頂層預留不少于8平方米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安裝室,并預留安裝平臺,預埋管孔,所需經(jīng)費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辦法》擬規(guī)定,本市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總建筑面積的7%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防護類別、抗力等級和戰(zhàn)時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按照標準,地下室的抗力等級要達到五級以上。 《辦法》擬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履行保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義務,不得擅自拆除;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應當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承擔相應的拆除和重建費用。 《辦法》也擬規(guī)定幾種情形,經(jīng)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確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質(zhì)、地形條件限制且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不能就地修建的;除高層建筑外,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小于400平方米的;設計防空地下室面積未能達到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要求,且兩者間差值小于400平方米的。 《辦法》指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機制,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實行信用監(jiān)管,并按照規(guī)定將有關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向社會公開。 鏈接 這幾種行為或遭處罰 《辦法》擬規(guī)定幾種處罰的情形:未按照規(guī)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建,可以并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確實無法補建的,還應當按照規(guī)定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有危害或者影響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護能力的行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未配備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人員或者未落實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制度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未設置人民防空工程標識標牌,或者未保證人民防空工程標識標牌完整、清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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