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詹文)昨日,廈門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廈門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草案)》,組成人員認為,創建誠信社會,政府部門要帶頭示范,對于部門的失信行為,法規要有明確懲戒措施。 高級別誠信行為可激勵 草案規定,守信有激勵,失信會懲戒,并有具體的激勵和懲戒措施。對此,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失信必須要懲戒,但守信不應有額外獎勵,因為誠實守信是人人都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并且大多數人大多數時候都是守信的,如此龐大的群體,如何獎勵得過來?如果獎勵得不到兌現,就變成了另一種失信。但也有組成人員認為,就像文明習慣的養成不是一朝一夕的,誠信的培養也需要一個過程,在誠信社會的創建初期,可以采取守信激勵措施,不過,可以對誠信行為進行分級,普通的誠信行為不進行額外獎勵,如不闖紅燈、不搶占他人座位、及時繳納物業費水電費,但高級別的誠信行為則可激勵,比如道德楷模、幾十年如一日踐守諾言。 大多數組成人員對后一觀點表示認可,認為必須明確一個信用清單。草案提出,社會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許多組成人員說,表述應該通俗易懂,什么行為是講信用,什么是不講信用,具體會有哪些懲罰,應當清晰明了地列出來,既讓普通市民看得懂好遵守,也方便執行。信用清單以后還可以根據實踐情況進行增補。 明確政府部門失信懲戒措施 一位組成人員又拋出新問題——誰來報送大家的守信和不守信行為?盡管草案有提到,相關單位要及時、準確、完整的提供信用信息,并通過市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及時公開,但如果這些單位不作為、懶作為,沒有報送,誰來監管?這個問題引起許多組成人員的共鳴,如果初始數據無法廣泛、及時采集到,法規便會陷入操作難、執行難的困境。如果有關單位違反約定未及時報送,本身就是失信行為,失信須懲罰,那又該由誰來監督執行? 草案提到,信用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也就是說,作為法人的政府部門也屬于必須守信的主體,如果失信也會被罰。絕大多數組成人員認為,創建誠信社會,政府部門應當帶頭守信,率先垂范,作出榜樣,比如對市民的承諾必須兌現、出臺的各種惠民措施要落實、給予的優惠獎勵要到位。有組成人員提出,要在法規中明確對政府部門失信的懲戒措施,以及執行、監管機構。無論是政府職能部門還是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按照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要求,帶頭遵守誠信的各種規則、帶頭成為誠信的守護神,以此帶動其他社會成員共守信用。 組成人員認為,這部法規非常重要、意義重大,它的制定一定要慎之又慎,必須是一部有牙齒、可執行、管得住的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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