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 (記者 彭菲 通訊員思法)債主接連起訴10起案件索要欠款,近日,思明區法院對這些案件分別進行審理,僅有一名被告到庭,最終調解成功。而其余9名被告未到庭,法庭只能依法缺席審理,支持原告的部分訴求。法官提醒,出庭應訴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前提,不要輕易放棄舉證抗辯的權利。 缺席審理 僅憑合同證據不足,判決支持部分訴求 今年初,陳先生將柯女士告上思明區法院,要求柯女士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陳先生說,借款早已過了期限,但是柯女士沒有還清。 立案時,陳先生僅提交了借款合同作為證據,而進入審理階段,法庭責令陳先生必須提交相應的轉款憑證,以證明錢確實是借出去了。而另一邊,作為被告的柯女士經法院傳喚,卻一直沒有現身。 思明區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庭審時,法官發現陳先生所提交的轉賬記錄和借款合同存在明顯的出入。雙方的第一筆借款,合同上顯示的本金為10萬元,而陳先生的銀行轉賬記錄僅轉賬5萬元;第二筆借款本金原本為5萬元,轉賬記錄卻只有4.25萬元。剩余的借款也存在類似的情況,共計轉賬9.25萬元。陳先生在法庭上表示,不是所有的借款都用轉賬,一部分錢是以現金方式交付的。 法官表示,民間借貸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也就是說,借款交付了才發生效力,因此僅憑合同起訴證據不足。陳先生稱部分借貸以現金交付,在無法舉證的情況下,只能根據其銀行轉賬記錄認定借款本金共計9.25萬元。柯女士此前有償還過部分款項,柯女士應償還借款本金62630.35元及相應的利息。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提醒 想維護自身權益,出庭應訴是前提 法官說,陳先生自今年初共在思明區法院起訴了10起借貸案件催討欠款,僅有一名被告應訴,雙方最終以調解的方式達成協議,其余的被告均未到庭應訴。這當中有的簽收了法院送達的傳票而不肯出庭,有的則是下落不明只能以公告的方式送達,最終也沒有出庭。 法官表示,因陳先生所提交的轉款憑證存在瑕疵,有的像本案金額有出入,有的則是轉賬的時間與借條的落款時間相去甚遠,所以陳先生所主張的金額無法獲得判決的支持。同時,不排除被告還有償還的款項,卻因未到庭、未抗辯、未舉證,而導致法庭不能作出更為準確的判斷。有的被告在接到一審判決后不服,才提出上訴。 法官提醒,出庭應訴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前提,不要輕易放棄舉證抗辯的權利。 |
相關閱讀:
- [ 07-24]廈門海滄區法院家事法庭獲評全國先進
- [ 07-21]廈門海滄法院家事法庭先進機制獲最高法院點贊
- [ 07-09]法庭上5人圍毆廈門律師 事發江蘇鎮江5被告被判刑
- [ 04-13]《陽光下的法庭》取材現實突破尺度:不讓觀眾失信心
- [ 04-12]現實題材法治劇《陽光下的法庭》登陸央視黃金檔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