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超市方稱,自動扶梯兩端都貼有“注意!請緊握扶手帶,看管好兒童”等提示語,事故發生之后,超市工作人員第一時間上前詢問救護,已在合理范圍內盡到了保障義務。原告摔傷是因其自身的重大過錯造成的,超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超市對在其管理范圍內活動的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F場監控及照片顯示,超市自動扶梯底部確實過于光滑,超市方未盡到謹慎管理的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但事故的主要原因系小玲乘用自動扶梯不慎所致,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對當事雙方進行調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原告自行承擔78%的責任,被告承擔22%責任。被告應向原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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