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9月2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原創作者起訴說:“你們制作宣傳片用了我拍攝的視頻,侵權了”;被告央視國際網絡公司說:“這是我花1元上‘淘寶’購買的影像素材,使用買來的東西不侵權”。
近日,湖里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侵權糾紛。法庭之上,來自廈門的原創作者陳先生與被告央視網絡公司各執一詞。
據悉,這場爭議緣于去年9月央視網發表了一部與廈門城市形象相關的視頻作品。廈門市民陳先生一看,部分鏡頭有些眼熟。經比對,這作品中竟有他拍攝的視頻素材,共計約48秒,因此引發了一場侵權官司。陳先生為此狀告央視網絡,要求對方支付侵權賠償。
事件:作品被侵權,作者索賠15萬
原告陳先生家住廈門市湖里區,被侵權的素材是陳先生的作品。
陳先生說,這些作品是他通過近半年的素材取景,在分布于廈門島內外之各個區域拍攝,總共拍攝了29段視頻素材,并經過精心腳本、攝制、編輯、剪輯、配樂、添加字幕的完整流程,以類似于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了自己的作品。該視頻作品,凝結了陳先生付出的諸多心血。
創作之后,陳先生通過自己手機號碼所注冊的優酷網、新片場網站賬戶,發表了署名作品《鏡頭中的廈門2016》、《流動的2016-我的家鄉-廈門》兩部延時攝影作品。
然而,去年9月份,陳先生看到央視網發表的一部廈門城市形象相關的視頻作品當中,竟有他拍攝的視頻素材。意識到自己遭侵權后,陳先生起訴了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
陳先生認為,自己是案涉被侵權視頻作品之創作者、署名人,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然而,央視未經其許可便使用相關素材,是侵權。去年9月,陳先生通過公證處對被訴侵權作品進行了保全證據公證,并取得《保全證據公證書》。公證文件顯示:央視網發表的這部廈門城市形象相關視頻延時作品,經比對其中約48秒部分與陳先生主張權利的延時作品的片段基本相同。
隨后,陳先生與央視網多次聯系,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并支付相應許可使用費。但是,雙方一直未能就此事達成一致意見。于是,陳先生一怒之下,就將央視網絡公司告上法庭。
焦點:花1元網購素材,就不算侵權嗎?
陳先生主張15萬元侵權損失賠償金,并要求對方承擔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開支,含公證費、律師費。
對于陳先生的說法,央視網表示,得知情況后,他們已于9月8日刪除了視頻。他們認為,使用視頻不侵犯陳先生的人身權。央視網還答辯說,央視網絡公司發表的作品共5分4秒,若按照陳先生的計算方式是48秒,那么陳先生的權利作品僅占作品的16%,比例很低。
關于損失計算,央視網也提出,陳先生主張的作品具有一定獨創性,但與具有故事情節的視頻作品獨創性有很大差別,這一情節在也應予以考慮。
審理過程中,央視網提交了視覺影像購買記錄。該記錄顯示,這段影像素材是在淘寶店以1元錢購得。既然是花錢購買的,就不能說是央視網侵權。
針對央視網這一說法,陳先生反駁說,央視網絡公司購買視頻的網站是常用的盜圖網站,購買記錄顯示是在淘寶店鋪花一塊錢購買的,這恰恰證明了央視網絡公司有高度可能性判斷出其購買的視頻是侵權產品。
對此,法院經審查也認為,央視網絡公司從網店中以極低價格購買,無法證明其通過合理渠道購買訟爭侵權作品。
判決:認定構成侵權,酌定賠償5萬
因此,湖里法院審理認為,陳先生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陳先生為訟爭攝影作品的署名人,是合法著作權人。央視網未經陳先生許可擅自在其網站上使用案涉圖片,侵犯了陳先生對案涉圖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當停止侵權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央視網通過淘寶店鋪以低價購得訟爭延時攝影作品后在信息網絡傳播,不構成合理使用。
因陳先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也未證明央視網的獲利情況,法院綜合考慮作品的類型、商業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以及央視網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在法定賠償額限度內酌情確定賠償金額。結合陳先生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等,酌定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為5萬元。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央視網絡公司應賠償陳先生損失5萬元。
相關案例
網上“借”張圖 賠了3500元
轉載百度文庫中的文章和圖片,也會構成侵權?此前,廈門一家公司就因轉載文章所含的一張圖片侵權,被湖里區法院一審判賠償3500元。
被侵權的原告是一家圖片生產商,是國內主要圖片銷售平臺的核心供應商。前年8月,原告發現,自己享有著作權的圖片被廈門一家心理咨詢公司擅自在其經營的網站上使用。
原告認為,自己從未授權涉案圖片給被告公司使用,對方利用此圖片進行商業推廣,這樣的行為涉嫌侵犯該公司著作權。被告應當停止侵權行為,并支付侵權賠償金7000元,還要承擔原告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
對于圖片生產商的指控,被告公司辯解說,在使用該涉案網絡圖片時,并不知曉涉案圖片著作權利,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并無侵權故意。而且,自己只是轉載百度公開文獻中的文章原配圖,因此不算侵權。
最終,湖里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網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其擅自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圖片的類型、商業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后,酌情確定被告應該賠償3500元。
律師說法
著作權侵權“4問”
1問:攝影著作權有哪些權利?
福建嘉禾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舟雄律師: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攝影著作權包含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大方面。
其中,人身權包括:1、發表權;2、署名權;3、修改權;4、保護作品完整權。
財產權包括:1、復制權;2、發行權;3、展覽權;4、放映權;5、信息網絡傳播權。
2問:侵犯攝影著作權如何擔責?
黃舟雄:侵犯攝影著作權的侵權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攝影著作權侵權案件,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住所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向侵權行為地和侵權行為結果地法院起訴。
3問:被侵權人怎么收集證據?
黃舟雄:除了要準備好證明自己是攝影著作權人的證據,如已公開發表、展覽的照片、負片、正片、獲獎證書等,更要及時收集被侵權的證據,尤其對網絡傳播的侵權行為,如微信、微博、網頁,最好的方式是到公證處做證據保全公證。
4問:被侵權最高賠300萬?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未經權利人許可篡改并使用他人作品,就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侵權行為。當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其實,目前賠償金額還不是很高,正在進行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增加了關于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也就是加強了對于著作權在網絡中的保護。草案規定,當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確定時,參照通常的權利交易費用的合理倍數。這也打破了原來的“填平”原則,有點懲罰性賠償的意義。
同時草案借鑒《專利法》的規定,將法定賠償額由原來的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這是本次修法的重大突破。
此外,對于兩次以上故意侵權的增加了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規定。也就是說,法定賠償最高可能會達到300萬元。 |